民事案件執行程序中,當事人享有的全部權利

民事執行案件的當事人主要包括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有時還包括第三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異議的,還包括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又稱權利人、債權人、申請人。被執行人生效裁判文書的履行者。在執行程序中,當被執行人不主動履行時,申請執行人享有一系列權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根據當事人權利平等原則,被執行人享有類似審理階段的抗辯權,以維護其合法權利。在執行程序中,當事人享有以下權利,可視不同案情分別或組合適用:

公布失信被執行人(老賴)名單,是較為有效震懾方式

1、申請執行權。沒有申請,就沒有執行。只有權利人申請啟動,法院的執行機關才圍繞其申請內容開始運轉。包括三種情形:當事人一方拒絕履(1)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2)仲裁機構的裁決;(3)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時,對方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執行。

2、執行行為異議權。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重要應知,但法官不會主動告訴你:被執行人以超出執行時效期間為由提出異議,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裁定不予執行。

3、申請復議權。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4、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權。法院收到申請執行書在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

5、案外人異議權及其相關權利。案外人可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如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可申請再審、或申請抗訴;如認為與原判決、裁定無關,可向法院起訴。

6、執行和解權。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自行和解達成協議。

7、暫緩執行申請權。被執行人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法院可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

8、當事人增加、變更申請權。當事人的變更既有申請執行人的變更,也有被執行人的增加或變更。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申請執行人可向法院申請將其繼承人作為被執行人,以被執行人的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申請執行人可向法院申請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9、執行回轉申請權。民事執行案件在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法院撤銷時,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財產執行回轉。

盡管很少用到,但應知道:被執行人已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裁判義務后,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回轉的,法院不予支持。

10、罰款、拘留申請權。這一權力可由法院直接行使。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做法是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其財產情況時,先有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再有法院對被執行人罰款、拘留。

法院不會因為被執行人是美女,就不予拘留,除非不符合拘留條件

11、執行措施申請權。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法院法院采取以下執行措施:(1)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2)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3)查封、扣押、凍結、評估、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應知三點,法官會考你:第一,法院有權查詢的信息包括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與財產信息;第三,申請執行人有義務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第三,以上措施,包括下面的扣留提取收入、劃扣、拍賣和變賣、作價、作價抵債、以物抵債、搜查、交付財物或者票證、執行不動產、證照轉移等執行措施,法院也可不經權利人申請而依法直接適用。

12、扣留、提取收入申請權。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可向法院申請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13、拍賣和變賣申請權。財產被查封、扣押后,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法院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14、搜查申請權。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并隱匿財產的,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法院采取搜查措施。

15、財物或者票證交付申請權。被執行人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法院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

16、不動產執行申請權。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沒有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7、證照轉移申請權。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法院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財產權證照一般包括不動產證(房產證、土地證)、林權證、專利證書、商標證書、車船執照等。

18、執行行為申請權。被執行人未履行裁判文書指定的行為,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19、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申請權。被執行人未按裁判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權利人有權申請法院責令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注意:被執行人的該類義務需在裁判文書中對本條予以注明,否則權利人無權申請。

20、繼續執行申請權。法院采取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法院繼續執行。該申請權的行使,不再受2年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享有法定程序權利

21、執行威懾受益權。失信被執行人俗俗稱“老賴”,權利人對其可行使的權利包括:(1)失信被執行人申請公開權。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權利人可申請法院對其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不良信用、通過媒體公布其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等措施。(2)納入失信名單申請權。被執行人不履行裁判義務,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向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22、執行中止申請權。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時,可向法院申請中止執行。但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請人可申請恢復執行。

23、執行終結申請權。申請人向法院撤銷執行申請。如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已達成和解協議。

24、恢復執行申請權。裁決為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止執行后,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被執行人或者擔保人對擔保的財產在暫緩執行期間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等行為,權利人可申請恢復強制執行。

25、對擔保財產或擔保人強制執行申請權。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財產擔保,或者他人提供保證,在被執行人不履行裁判義務時,權利人可申請法院執行擔保財產或保證人。

26、當事人請求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申請權。當事人認為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具有不應執行的情形,可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的申請,但應在執行終結前提出。

27、特定物返還執行申請權及相關權利。執行標的物為特定物,權利人申請執行時,應執行原物并返還。原物已毀損或者滅失的,權利人享有折價受償權;雙方對折價賠償不能協商一致、法院終結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享有另行起訴權。

28、搜查對象的權益保障權。(1)搜查對象是公民的,應通知被執行人以及所在的村委會或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派員到場;(2)搜查對象是未成年人的,應通知其成年家屬以及所在的村委會或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派員到場;(3)搜查對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4)搜查婦女身體的,應由女執行人員進行。

29、拒絕簽名、捺印或者蓋章權。當事人認為執行人員制作的筆錄、送達的法律文書、采取的執行措施,認為對其不利的,可以拒絕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應知要點,因為法官出于職業習慣,會不自覺地勸你簽字:法院是不能強迫當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的,只能按法律規定將當事人的這一做法記入執行筆錄。盡管就一般而言,當事人拒絕簽名、捺印或者蓋章,并不影響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的進行。

30、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申請執行權。被執行人有對他人的到期債權,法院可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法院可根據權利人的申請,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法院執行

31、對代履行人的申請執行權。被執行人不履行裁判的行為義務,法院可選定代履行人。權利人可申請法院執行代履行人。但該項行為只能由被執行人完成的除外。

32、遲延履行金及損失補償享有權。被執行人未按裁判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應向申請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

33、參與分配申請權。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該申請權應在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行使。

34、優先受償權。對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35、債權人參與分配異議權。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時,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法院制作的分配方案有異議的,可向法院提出異議。

36、分配方案提出反對意見權。 未對法院分配方案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可在收到異議后可向法院提出反對意見。

37、破產案件申請終止執行權。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法清理債務”情形時,可向法院申請中止執行。

38、破產案件申請解除財產保全權。被執行人住所地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被執行人可申請執行法院解除對其財產的保全措施。

39、破產案件申請終止執行權。被執行人住所地法院裁定宣告被執行人破產的,被執行人可申請執行法院,裁定終結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

40、破產案件恢復執行申請權。被執行人住所地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可申請執行法院,恢復對被執行人對執行。

41、再次申請執行權。(1)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可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2)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后,當事人可在2年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

42、妨害行為的另行起訴權。執行終結六個月內,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對已執行的標的如有妨害行為,因此給執行債權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損失的,受害人可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