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發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逾期不結算工程價款,這樣處理

來源:民商法律事務整理

發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逾期不結算工程價款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4年10月25日,法釋〔2004〕14號)

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A、【最高人民法院答復】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5]154號《關于如何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0條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審委會的第二種意見,即:適用該司法解釋第20條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之間約定了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可以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

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條款第33條第3款的規定,不能簡單地推論出,雙方當事人具有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一定期限內不予答復,則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不能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是否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復函》(2006年4月25日,〔2005〕民一他字第23號)

B、案例觀點: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后,發包人既未提出相反證據也未申請造價鑒定,則可依據該結算文件確認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深圳航空城(東部)實業有限公司與廣東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寶安分公司、廣東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未在約定的期限內就承包人提交的結算文件予以答復,在承包人將竣工結算文件作為確定工程款數額的證據提交后,發包人在一、二審期間均未提出相反的證據,也未申請對涉案工程的造價進行鑒定,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以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結算文件作為確認工程款的依據。

-江必新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編:《審判監督指導》總第33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11-121頁。

C、答記者問,發包人收到結算報告后逾期不答復的視為認可

:從法律上講工程價款結算是當事人的行為,結算報告是承包人單方作出建章 的,未經發包人認可不能作為結算依據。司法解釋規定按照結算報告結算工程工價款有何依據?

: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合同 雙方就應當結算。結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由發包人審核。

而有的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結算文件后遲遲不予答復或者根本不予答復,以達到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價款的目的。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為了制止這種不法行為,建設部發布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合同對答復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約定期限均為28天。這條規定對制止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拖欠工程款的不法行為,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很大作用。

為了更好地約束雙方當事人,使建設部的這條規定更具有可操作性,《解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體現了充分尊重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原則 《依法保護當事人權益,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就〈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1頁。

D、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對承包人報送的竣工結算文件提出異議,但雙方對部分工程造價進行了確認,不能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

:甲公司(發包人)與乙公司(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應在60日內進行核案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如發包人在上述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

工程完工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工程結算書》甲公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在60日內提出異議,但是此后甲公司委托第三方對部分工進行審核,雙方確認該部分工程造價,對其余工程造價雖經協商,卻不能達成章致意見。

乙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按照報送的《工程結算書》確定工程造價,乙公建司的請求應否支持?

答:乙公司的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該條款的適用有嚴格條件,一是合同通用條款或者專用條款明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二是發包人確實沒有答復,如果發包人有回復,亦不能適用該規定。

案涉事實說明,甲公司與乙公司間就工程結算問題,先后進行施工企業報價業主方委托第三方審價、會商后對部分已完工程結算款達成共識后續又對未結算工程部分繼續協商等;雖然甲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在《施工合同》約定時間內對乙公司報送的《工程結算書》予以答復,但是乙公司并未及時主張按照竣工結算報告計算工程價款,雙方進行了實質性的審價并確認了部分工程價款,不符合《施工合同》約定的“如發包人在上述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的合同適用條件,也不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二十條規定適用條件。

-《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對承包人報送的竣工結算文件提出異議,但是雙方對部分工程造價進行了確認,能否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67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27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