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讀|侵權責任編亮點及法律規定
雷西萍律師 雷西萍律師 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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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及法律規定
一、確立“自甘風險”規則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甘風險】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明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自助行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急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務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依照相關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條規定:【流通后發現有缺陷的補救措施和侵權責任】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告、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規范醫患關系與患者隱私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醫務人員說明義務和患者知情同意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或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規定:【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承擔侵權責任。生態環境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的懲罰性賠償】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生態環境修負責任】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負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承擔。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規定:【公益訴訟的賠償范圍】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 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 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 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 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 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雷西萍
女,碩士研究生學歷,陜西法智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九三學社中央委員;陜西省第十一屆、第十二屆政協委員。公司、知識產權專業律師;西北政法大學實務導師;西安培華學院法學系客座教授;PPP項目經理、高級咨詢工程師;陜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專家咨詢組成員;陜西省政法委特約研究員;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工作咨詢專家;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教科文衛工作咨詢專家;陜西省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第一屆非常任委員;陜西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領域咨詢機構專家;陜西省九三監督委員會委員、法制委員會副主任;陜西股權交易中心審核專家、西部產權交易中心審核專家;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陜西省分會商事法律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陜西省重點建設項目裝備制造業項目聯系人;陜西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陜西省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委員會主任;陜西省法學會知識產權研究會副會長;陜西省法學會訴訟法研究會副會長;西安、渭南、商洛、榆林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長期擔任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北方光電集團、中國鐵路通信信號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筑西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電力工程集團西北電力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華潤陜西醫藥有限公司、陜西衛視、陜西畫報社、中國建設銀行、重慶銀行、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師范大學、陜西郝其軍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龍藥業有限公司、匯通國基房地產開發公司、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房地產開發公司、西安大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金地生態文化旅游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陜西祥和元房地產公司、新西商企業家協會總法律顧問……等數十家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2007被陜西省司法廳授予“陜西省優秀律師”;2008年榮獲首屆陜西“三秦十佳”律師;2015年獲“九三學社創建70周年全國優秀社員”;2016年度被司法部授予“全國法律援助先進個人”;2019年度被陜西省律協授予“十佳女律師”;2010年、2011年、2013年她所仲裁的案件被選為西安仲裁委十大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