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建設工程領域相關條款的修改及解讀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國的民法制度將迎來“民法典時代”,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小包將主要向大家介紹《民法典》在建設工程領域相關條款的修改并進行解讀。 《民法典》對建設工程領域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適用方面,《民法典》第十八章專門對此進行了規定。該章節從《民法典》第788條始至808條止,共21條,內容涵蓋了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無效、驗收不合格處理、解除及后果的處理,保障了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 在我國《民法典》頒布前,建設工程領域的法律糾紛主要是依靠《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的相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和2019年出臺的兩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司法解釋進行規范,《合同法》及兩個司法解釋為建設工程領域的法律糾紛解決發揮了積極作用,也為《民法典》建設工程領域內容制定奠定了不可或缺的基礎,但隨著《民法典》的實施,《合同法》不再具有效力。 經過對比《合同法》及兩個司法解釋的相關條文可知,《民法典》對《合同法》第十六章的規定進行了多處細節修改,修改之處主要表現為兩個特點: 一是適應《民法典》體系變化,對相應文字表述進行調整,如《民法典》第791條、795條、796條、801條等; 二是就原有法律規定進行細化和調整,如《民法典》第794條、802條等。另外還有2條在原有立法的基礎上進行了實質性更改,分別是第793條和第806條。 解讀1 明確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工程未竣工時對承包人的補償規則。 條文對比 解讀分析 1.《民法典》以敞口形式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請求參照相關規定結算工程價款的主體,即該項請求權主體既可以是發包人,也可以是承包人。 2.《民法典》將《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一》第二條“竣工”二字刪除,適用的前提擴大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情形以及尚未竣工但是已完工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情形。 3.《民法典》明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下,適用“折價補償原則”。 4.《民法典》將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損失、發包人有過錯情形中的發包人責任加重,不再限定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均有可能涉及。 解讀2 合同解除規則有所變化。 條文對比 解讀分析 1.《民法典》將“非法轉包”放寬為無特殊限定的“轉包”,明確轉包本身就是非法行為。 2.《民法典》明確了發承包雙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將“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這一情形排除在外,但規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只要發包人未按約定交付合同價款、且在催告后未履行,無論承包人能否施工,都可以解除合同。 3.《建工合同司法解釋一》將承包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條件之一限定為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而《民法典》則將取消了“合同約定的”限制,將適用范圍擴展到合同未約定的附隨義務。 解讀3 明確了建設工程領域合同的訂立形式。 條文對比 解讀分析 《民法典》第490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若沒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則需滿足“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這兩個條件合同才成立。而《民法典》789條亦約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當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未簽訂該書面合同時,也需滿足《民法典》第490條的規定的兩個要件,合同才能成立。 影響4 擴大了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提示說明義務的范圍。 條文對比 解讀分析 1.《民法典》吸取了司法解釋的觀點,加重了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如果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2.相較于《合同法》的規定,《民法典》中增加了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減輕其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同時對于此類情形以“不合理”作為限定條件。 解讀5 “情勢變更原則”正式入法。 條文對比 解讀分析 1.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的邊界并非清晰明確,情勢變更原則正式入法,可以有效的調整施工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在固定總價合同模式下,當人工、材料價格大幅度波動時,它更成為降低企業虧損的一個有力保障。 2.明確仲裁機構可以作為情勢變更主體的確認主體,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通過上述的條文分析可以看出,《民法典》著重體現了國家立法機關對于建設工程合同效力問題的關注、承包單位權益保護的重視以及立法體系專業化的要求。 相關建議 由于建設工程領域涉及法律主體繁多,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建筑企業只有盡快熟悉《民法典》關于建設工程領域的相關規定,做到依法合規經營、權責更加清晰,才能有效避免或減少建設項目因工程復雜、工期長等客觀原因導致的履約糾紛,在“民法典時代”實現高質量發展。 對此,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準備。 01、增強企業法治觀念 隨著《民法典》的出臺,未來幾年將是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大量修改的時期,新政策、新文件大量出臺,作為建筑企業要及時關注我國建設工程領域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等的變化,增強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在實際工作中用相關法律、法規來指導我們進行實踐。 02、嚴控建筑工程質量 工程質量問題,不僅關乎建筑企業的市場信譽,更是建筑行業監管的硬性要求,《民法典》此次修改,更是強調了工程質量的重要性。作為建筑企業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范,高標準、嚴要求的把控建筑質量。 03、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建筑活動主要是通過建筑市場實現的,而建設施工合同則是維系這個市場運轉的載體。建筑企業應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依法簽訂合同、以約履行義務,避免產生糾紛,產生糾紛也處于有利地位,進而提高自身經濟效益。 04、加強合規文化培育 近年來,隨著國家對依法治企的要求不斷提高,合規管理建設已成為依法治企的根本?!睹穹ǖ洹犯菫槠髽I合規指明了努力方向,因此加大合規管理培訓,積極培育合規文化,營造合規氛圍,努力達到“民法典時代”的合規要求,實現自身的長足發展顯得尤為重要。前言
民法典頒布前后建工領域的法律修改
具體條款的解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