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總則篇的12個法律要點(含新舊法條對比)

天津二中院 2020-08-09 15:03:30

來源: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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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總則篇基本規定新舊法條對比

舊法條相關規定

《民法典》

備注

《民法通則》

(2009年8月27日)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立法目的:亮點表述“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將“公民”改為“自然人”,增加“非法人組織”,修改后表述更符合民法的私法屬性和權利保護本位。

第五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平等原則

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將《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的原則分為三個條文分別表述,刪除了“等價有償”原則。明確采用“公序良俗”概念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新增“綠色原則”

第六條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適用

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優先適用特別法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法關于公民的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引用了“自然人”概念,故將原《民法通則》關于“公民”適用范圍的規定予以刪除。

二、民法典總則篇基本規定部分的重要法律要點

《民法典總則編》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定,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民法典總則編》中的第一篇“基本規定”以確立基本原則為核心,就立法宗旨、法律適用規則作出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民事主體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并確立了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守法原則、綠色原則等基本原則。以下為《民法典總則編》中的第一篇“基本規定”的主要法律要點:

(一)《民法典》五個方面的立法目的

1、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公民權利宣告書。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是民法的首要目的,也是落實和體現憲法精神的具體表現。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包括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如兼具人身和財產性質的知識產權等權利)。

2、調整民事關系。民事權利存在于特定的社會關系中,通過調解民事關系保護民事權利。

3、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民事保護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從而確立并維護整個社會的民事生活秩序。

4、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法律是上層建筑,由經濟基礎決定,法律同時可反作用于經濟基礎。通過編撰民法典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健全市場秩序,維護交易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5、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民法不僅調整規范物權等財產關系和合同等交易關系,還調整規范婚姻、家庭、繼承等具有諸多道德倫理因素的民事關系。作為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重要支柱的民法典基本原則、規范應與道德規范是一脈相承的,與民眾普遍的價值觀念相輔相成。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要求融入法律,轉化為法律規范性要求,將法律法規作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制度載體,使法律法規更好地體現國家的價值目標,這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的基本要求,也是堅持以德治國與以法治國并重的體現。

(二)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民法典》對此問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新亮點:

1、對概念進行了規范。民法典總則篇將民事平等主體中的政治術語的“公民”改為了法律術語的“自然人”,法律術語更為準確,更為體現民法的私法屬性。

2、新增“非法人組織”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賦予諸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業主委員會等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民事主體地位,有利于其開展民事活動,也與其他法律的規定相銜接。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均是民事主體,形成了三元的民事主體結構,三者地位平等。

3、調整了“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排序。與原《民法通則》相比,《民法典》將所調整對象的“人身關系”調整到“財產關系”前面,更凸顯了人文主義精神。

(三)民事權利依法保護,不得侵犯

《民法典》總則編第3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這一條文規定的是民事權益依法保護原則。與原《民法通則》相比,《民法典》對此原則的規定有如下亮點:

1、民事權益依法保護原則的地位改變。原《民法通則》規定的基本原則首先是平等原則,其次是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最后才是民事權益依法保護原則。與此相反,《民法典》總則編中民事權益依法保護原則位列基本原則之首,成為最主要的民法基本原則,充分體現了《民法典》對私權神圣原則的重視。

2、民事權益依法保護原則的內容調整。一是主體改變。《民法典》中的本條文將主體界定為“民事主體”,實質上是將非法人組織納入了民事權益依法保護原則的涵攝范圍。二是民事權益表述改變。《民法典》本條文將其細化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僅民事主體的所有的民事權利受到保護,而且合法的民事利益也受法律全面保護。那些尚未上升為民事權利的民事利益,法律亦以法益的形式進行保護。例如胎兒的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等,盡管不能以民事權利的形式保護,但是法律都依法以法益的形式予以保護。

3、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不可侵犯。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益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屬性。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害民事權益,都要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可以行使請求權予以保護。

(四)關于民事主體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礎,是國家立法規范民事法律關系的邏輯起點。平等原則是指民事主體,不論法人、自然人還是非法人組織,不論法人規模大小、經濟實力雄厚與否,不論自然人的出身、身份、職業、性別、年齡、民族、種族等而不同,不論非法人組織經營什么業務,在從事民事活動時,他們相互之間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首先體現為自然人的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其次,平等原則體現為所 有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最后,平等原則還體現為所有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五)關于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最基本的特征,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理解:

1、民事主體有權自愿從事民事活動。民事主體參加或不參加某一民事活動由其自己根據自身意志和利益自由決定,其他民事主體不得干預,更不能強迫其參加。

2、民事主體有權自主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民事主體決 定參加民事活動后,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和需要,決定與誰建立民事法律關系,并決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內容,以及民事活 動的行為方式。

3、民事主體有權自主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終止應由民事主體自己根據本人意志自主決定。

4、民事主體應當自覺承受相應法律后果。自愿原則要求 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的同時自覺履行約定或法定的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最后,自愿或者意思自治不是毫無約束的絕對的自由與放任。民事主體的自愿是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必須尊重其他民事主體的自主意志。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還受到民法的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守法原則等基本原則的約束。

(六)關于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體現了民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對規范民事主體的行為發揮著重要作用。

公平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按照公平觀念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特別是對于雙方民事法律行為,要求一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相適應,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對等,不能一方承擔義務而另一方只享有權利,也不能一方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相差懸殊。

公平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不僅僅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也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應當遵守的基本裁判準則。

(七)關于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作為民法最為重要的基本原則,被稱為民法的 “帝王條款”,是各國民法公認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過程中,講誠實、重諾言、守信用。這對建設誠信社會、規范經濟秩序、引領社會風尚具有重要意義。

由于誠信原則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使得誠信原則對 于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司法機關進行民事裁判活動都具有重要作用,在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或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時,司法機關可以根據誠信原則填補合同漏洞、填補法律空白,平衡民事主體之間、民事主體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進而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八)突破意識形態禁區,引入公序良俗原則概念

原《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尊重社會公德和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實就是公序良俗。制定《民法通則》時還存在較多的意識形態的禁忌,便以社會公共道德和社會公共利益作為替代公序良俗的概念。《民法典》突破了意識形態上的禁區,摒棄了社會公共道德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概念,將公序良俗原則寫進了《民法典》成為民法基本原則。《民法典》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則即為重要體現。該原則通過維護社會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導人民群眾向上向善。

“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兩個方面。公序,即社會一般利益,包括國家利益、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良俗,即一般道德觀念或良好道德風尚,包括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和社會良好風尚。公共秩序強調的是國家和社會層面的價值理念,善良習俗突出的則是民間的道德觀念,二者相輔相成,互為補充。

(九)新增綠色原則作為基本原則

綠色原則是貫徹憲法關于保護環境規定的要求,同時也是 落實黨中央關于建設生態文明、實現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要求, 將環境資源保護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則的地位,具有鮮明的時代 特征,將全面開啟環境資源保護的民法通道,有利于構建生態 時代下人與自然的新型關系,順應綠色立法的潮流。

《民法典》“基本規定”規定的綠色原則與其他原則在表述上有所不同,其他原則使用了 “應當遵循” “不得違反”等表述,而本條使用的 是“應當有利于”的表述,應起倡導性和指引性的作用。

(十)習慣列入民法的補充法源

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就是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處理民事糾紛時據以作岀裁判的規則。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等在處理民事糾紛時,首先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習慣。習慣是指在一定地域、行業范圍內長期為一般人確信并普遍遵守的民間習慣或者商業慣例。承認習慣的法源地位符合現實需要。民事生活紛繁復雜, 法律很難做到面面俱到,習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法律的不足。根據習慣裁判有時會更貼近社會生活,有利于定分止爭,且在司法實踐中有時確有必要根據習慣處理民事糾紛。適用習慣應遵守以下規則:

1、適用習慣的前提是法律沒有規定,需要民事習慣予以補充。

2、該民事習慣具有通用性,被多數人相信,并且在一定期間內就同一事項反復為同一的行為。

3、該民事習慣不違反民法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規則。

(十一)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的適用

我國制定了諸多民商事單行法,對特定領域的民事法律關系作出規范。民法典出臺后,將作為一般法,各民商事單行法作為特別法,根據立法法的規定,特別法的規定將優先適用。《民法典》“基本規定”明確強調特別法優先的法律適用規則,也有助于減少認識上的分歧。對于民法典的規范適用問題,需要注意的是:

1、民法典總則編與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之間的關系,總則編也是一般性規定,其他各分編中對相同問題有特殊規定的,應當先適用其他各分編的規定。

2、民法典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與其他民事單行法律的關系,相對于其他民事單行法律而言,民法典的各分編則屬于一般性規定,在民事單行法律有特別規定時, 需要優先適用民事單行法律。

3、民法典中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之間的相互關系,需要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來確定適用的法律規范。

(十二)關于民法的效力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領空、領海,以及根據國際法視為我國領域的我國駐外使館,國籍為中國的船舶、航空器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一般來說都得適用我國法律。

關于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有專門的規定。除此之外,有些單行民事法律也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進行了規定。由于涉及國際私法的法律適用問題,各國國際私法均有相應的規定,且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所適用的法律亦有不同規定,法律適用情況比較復雜,故留有但書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涉外民事活動,應當根據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類型不同而具體適用相應的法律規范。這并不意味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民事活動,就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面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所在國法律的具體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