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編第482條:承諾期限自何時起算

李英律師 2020-08-15 10:16:18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如下: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這一條規定的是承諾期限的起點。

481條規定的是承諾的期限,緊接著,482條規定了承諾期限的起點,因為期限是一段時間,而非一個時間點,期限的終點是顯而易見的,也就是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時間點,那么期限的起點,也就是承諾期限自何時起算,就顯得尤為重要了,因此立法者在482條對以不同方式發出的要約,分別規定了承諾期限的起點。其中,“信件載明的日期”是指在記載要約內容的信件上記載的要約發出日期或者是信件的落款日期;“電報交發之日”是指電報交給電報業務的經營單位發出電報的日期;“郵戳日期”是指郵電部門在信封上加蓋的郵戳標明的日期。

承諾期限的起點,決定了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承諾期限內,從而決定了承諾是否生效和合同是否成立。以信件、電報等傳統方式發出的要約,起點取決于“發出時間”;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發出的要約,起點取決于“到達時間”。

如果按法定的起點計算,承諾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達了,且沒有其他導致不生效情形的,那么承諾就生效了。承諾生效在法律上的效力,我們下一篇文章再講。


作者:李英,廣東東方昆侖(東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