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仲裁為司法分憂
2020-08-29 13:36:57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疏義紅 劉樂陽
 

  在法治運行系統內,仲裁、調解與訴訟是爭議解決的“三駕馬車”,這三者既分工又配合就能解決海量的社會糾紛。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如何充分發揮仲裁、調解與訴訟的各自特長,同時又促進相互配合是一關鍵課題。

  俗語云:“一個好漢三個幫”。促進合作是現代社會基礎需求,而解決糾紛才能有效維持合作。人際關系中意見不一致的概率大于意見一致,因此越是爭議多,就越要強調合作。在法治運行系統內,仲裁、調解與訴訟是爭議解決的“三駕馬車”,這三者既分工又配合就能解決海量的社會糾紛。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如何充分發揮仲裁、調解與訴訟的各自特長,同時又促進相互配合是一關鍵課題。為了緩解訴訟壓力,目前調解獲得空前重視,但對于仲裁,社會各界總有一種“陌生而高冷”的感受。

  我國的傳統缺失仲裁文化。在傳統農業社會,糾紛依靠自力救濟、民間調解、宗族長老、行政處置和訴訟來解決。傳統公共管理架構中長期的行政和司法混合,導致專業司法文化發育尚且嚴重不良,更何況獨樹一幟的仲裁文化了。仲裁業務和仲裁文化在我國尚屬陌生事物。1994年我國才有仲裁法,第一批成立的仲裁機構收案稀少、步履維艱。

  仲裁和訴訟都是人類制度文明的結晶,體現人類高度的理性。仲裁和訴訟都具有法定裁判權,在業務的程序性、中立性、書面性、專業性方面高度相似,訴訟的權威性和強制力超過仲裁,仲裁在管轄權、程序正當性等方面需接受訴訟監督,在保全和強制執行上依賴法院支持。仲裁的特長在于其自愿、靈活、保密性,以及一裁終局導致的相對高效率。

  從供給與需求角度比較,仲裁具有很高的供給彈性。仲裁員雖然是專業人士,但屬于兼職工作,其來源廣泛。如果對仲裁需求增大,仲裁員可以快速增加,仲裁費用和仲裁期限可以保持不變或微小變化。而特定時期內法官的供給存在剛性邊界。如果法院案件激增,法官工作的邊際成本趨向無限大,加班變得不堪重負時,對法官個人而言,工作邊際收益會趨向負值。由此導致嚴重的法官身心健康問題。筆者在基層調研,發現法官長期加班現象仍然相當普遍。

  各地法院都在引入社會調解力量,幫助分擔“司法之憂”。筆者調研得知,從法院導入到調解機構的案件調解成功率平均在20%左右,可見還有許多案件需要返回到司法機構進行審理。前兩年有高級司法官員在交流中表示,全國商事案件每年約有500萬件,而全國的仲裁機構每年只有50萬件案件,期待仲裁大有作為。近兩年因為互聯網仲裁中批量案件增加,仲裁案件數增長較快,但整體上仲裁優勢尚未充分發揮。當前,頂層設計者重視發展仲裁的作用,專門出臺關于提升仲裁公信力的政策文件。仲裁如何為司法分憂?有下列事項值得研究:

  首先,需要建立“仲裁引入磋商機制”。因為社會主體對于仲裁不了解、不信任的情況相當普遍,仲裁還存在“難接近”的問題。我國傳統中信任調解,在全國法院建立調解引入機制后,調解的效能正不斷提高。但是對于仲裁,目前普遍缺乏引入機制。據央視《仲裁在中國》專題片報道,有法院與仲裁機構達成合作協議,在法院的立案部門設立仲裁工作窗口,引導糾紛當事人在法院正式立案前考慮選擇仲裁解決爭議。筆者認為,這一做法值得推廣。我們不能假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已經充分考慮并且排除了仲裁的可能性。實際上,因為糾紛發生的不可預期,除非在書面合同中明確寫入仲裁條款,一方起訴后,糾紛當事人基本沒有機會商量是否選擇仲裁解決本次爭議。

  所謂“仲裁引入磋商機制”,就是通過法院、仲裁機構和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協議,讓案件在法院立案之前或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時,由仲裁機構的工作人員主動聯絡、組織糾紛當事人或代理人進行一次磋商,考慮選擇仲裁的可能性。對于可以仲裁可以訴訟的案件,這一磋商過程提供了比較和選擇的機會。在磋商中也會增加和解與調解的可能性。對于期待案件向仲裁或調解分流的法院,這一方案無疑可以落實多元化爭端解決機制。這一磋商過程可長可短,形式靈活,在當前國情下不可或缺。

  “仲裁引入磋商機制”可以由若干地區試點建立經驗,然后高層司法機構征詢重要仲裁機構意見后制定詳細的指導意見,指導各級法院和仲裁機構合作建立這一機制。

  其次,需要建立仲裁判例制度。仲裁和司法都不是在“機械裁判”,都需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除了當事人執行問題,不是疑難問題不進裁決機構,法院或仲裁機構都需要為當事人解決事實認定和權利義務邊界問題。判例是裁決機構的工作結晶,是展示裁決能力和智慧的載體,是塑造社會公信力的平臺。判例對于司法的價值已有共識。裁判文書網對于我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發揮了重大作用。

  因為仲裁保密原則的理解和應用問題,目前仲裁機構尚未建立高質量判例制度,法律共同體和專業團體不能通過仲裁文書認可仲裁機構的工作,仲裁機構也不能通過仲裁文書塑造公信力。只要當事人需要,仲裁保密原則當然不能突破。但是,在對裁決文書中的涉密信息進行合理保護后,仲裁機構可以發布對于案件焦點問題的分析意見,這種意見可以使法律共同體和專業團體理解仲裁機構如何處理法律模糊和法律漏洞,如何形成和發展“實在”的專業標準。像對待司法判例一樣,法律共同體也需要自由討論和評價仲裁判例。仲裁和司法都因其重要工作成果而受到尊重。雖然意思自治原則使仲裁機構對爭議的解決方案自具特色,但是每個案件仍然可以生成一個可以產生示范或借鑒價值的先例。仲裁機構需要創新思維,建立合理的仲裁成果交流制度,從而形成正式的仲裁成果數據庫,也不斷積累仲裁“正能量”。這一數據庫的建立關系到司法政策,也關系到仲裁機構對于保密義務的履行標準,須由高層司法機構予以指導和支持。

  第三,需要建立仲裁公共溝通部門和活動體系。仲裁文化影響社會主體尤其是商業主體潛在而長久的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培育仲裁文化不是一日之功,需要仲裁機構久久為之。這項工作需要仲裁協會的統籌。仲裁法第十五條明確設立中國仲裁協會。國務院1994年發布《關于做好重新組建仲裁機構和籌建中國仲裁協會籌備工作的通知》,但是中國仲裁協會至今仍未成立。2019年11月8日舉辦的上海國際仲裁高峰論壇上,上海仲裁協會宣布正式成立。這是我國第一個省級仲裁協會。以此為開端期待更多省級仲裁協會建立,并推動全國協會最終建成。地方仲裁協會應當建立仲裁公共溝通部門,指導所屬仲裁委員會通過協作行動開展豐富多彩的公共關系活動,使居民、企業、律師、法務工作者、法律在校生更多理解和信任仲裁業務,更加深入理解司法與仲裁精微的互動關系。

  可以說,社會主體精準地理解仲裁與司法,就可以精準地理解法治。提高仲裁的公信力,發展高質量仲裁業務,短期看是在為司法分憂,長期來看,有利于社會法治精神的養成。大量的仲裁案件具有跨國因素,仲裁規模和質量的持續增長也必然提升我國的國際政治地位和法律聲譽。因此,值得法律共同體所有成員付出精誠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