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改革,滿十年的編外勞動合同工怎樣安置?
流雷電??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資格證持有者 優質職場領域創作者
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勞動合同工,連續工作滿10年,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工,不管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非因正當理由,或者協商同意,用人單位不得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目前正值黨政機構和事業單位改革,對于因改革原因造成下崗的無固定期限合同用工人員,有什么樣的規定呢?
機構改革,原單位整合或者拆分、職能發生重大變動等,都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之一: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由于機構主體發生重大變化,機構改革又有精簡人員壓力,編外人員首當其沖。在此情形下,機關事業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編外人員的勞動合同,但必須依據《勞動合同法》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在機構改革中,編外人員并非非得下崗,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尤其是基層,由于事多人少,編制又只減不增,編外人員的存在,在特定情況下,既是無奈之舉,也是對單位工作有益補充。編外人員可以從事單位的輔助工作,和后勤服務工作,大大減輕了在編人員的工作壓力和負擔(必要時還可以站出來,為在職人員遮風擋雨)。因此,機構改革后,編外人員將有以下幾種前途命運:
1、因精簡需要,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上所說,因機構改革,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管個人是否情愿,單位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哪怕是工作十幾、二十年的合同人員,都不能幸免。在此情況下,編外人員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注意兩方面的事宜:一是按照N+1的模式,依法獲得經濟補償,特定情況下,還可以獲得雙倍經濟賠償(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只能是二選一);二是主動去社保部門,查看自己的社保賬戶,看就業期間,機關事業單位是否按時足額繳納了“五險一金”等社保費用,這一點是最重要的。如果發現自己的社保賬戶出現問題,應及時與單位協商解決,或者要求社保部門查處。
2、因工作需要,繼續聘用的。如果因工作需要,即使機構改革,單位仍需要使用編外人員,可以繼續工作。與之前不同的是,由于機構改革后,勞動人事管理日趨規范化,編外人員會統一由人社部門雇傭,由財政部門統一供養,分派到有需要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自行聘用的,只有醫院等個別有生產經營收入的差額單位,可以在人社部門的批準下,自行聘用編外人員。部分地區為了避免麻煩,還會由人社部門指定勞務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與編外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統一派遣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3、申請提前退休:滿足社保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也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門保障,恢復自由身份,自主就業,或者養老。
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包括人事代理、合同工、臨時工、勞務派遣工,其實和其他經濟實體、企業的合同人員沒有什么差別,也只是一種就業方式而已,沒有什么特殊的。以前的編外人員,最起碼工作穩定,不愁下崗,也不愁發不出工資,有什么事還有個靠山。現在已經沒有這一說了,合同規定是什么就是什么,沒有額外的權力與保障。沒有轉正的機會,一些保密性崗位和行政執法崗位,還嚴禁使用臨時人員,工資又低,飯碗也沒有保障,工作還辛苦,已經失去了原來的優勢,并不被人們所看好。理智對待,統籌考慮,謹慎選擇,才是正道。
機關事業單位改革,不僅關系著幾千萬在編人員的工作,也關系著非常多的編外人員如何安置。
按照國家要求,這一輪機關事業單位改革將在2020年底前落下帷幕。事業單位中將只保留公益屬性的一、二、三單位,其他的不是將職能和編制收回到行政機關,就是將自收自支單位轉制為企業。
編外工作人員,最主要的還是看用工主體問題。如果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在一個單位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能拒絕。很多人認為是視同這是不對的,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致同意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沒有問題。
如果用工主體繼續存在,相關單位也需要這樣的工作人員,那么繼續干自己的活就是了。所謂的用工主體,絕大多數都是勞務派遣公司,這些公司只是機關事業單位代理勞動關系,沒有多少用工的自主權。勞動者多數也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進入政府工作的,有財政撥款。
如果說機關事業單位通過改革不需要這些勞動者了,那么應當通過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為理由,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如果勞務派遣公司需要解除,那么按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應發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工政府購買服務形成的,一般政府會將勞動者安排到其他公益性崗位或者購買服務崗位上,確保這些勞動者有一份穩定的工作。
如果本身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事業單位轉為企業以后,這些編外人員也有一定的可能轉為企業的正式職工。相應的工資待遇會更好一些,但是很少會立馬變得跟原先的在編人員一樣。
事業單位編外人員確實是一類非常特殊的群體,希望國家能夠出臺更多的規定,保障他們的權益。
對于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而言,工作了一年時間還是工作十年時間其實在改革的時候并沒有很大的區別。
對于編外人員而言,現在主要有兩種形式和單位建立關系,一種是勞務派遣,另一種是直接與單位簽訂合同,但是本質上并沒有區別,都是沒有編制的人員,因此改革的時候都是一樣對待的。
雖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在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有不少方法可以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如隔幾年就更換一次派遣公司或者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約。而即便是真的工作滿十年了,現在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還是屬于弱勢群體,用人單位有很多辦法可以讓勞動者主動離職。
所以除非擁有編制,否則這份工作真的只是“臨時工”!
那么在改革中,對于“臨時工”是怎么安置的呢?
其實不少地方政府在出臺改革人員安置意見的時候,并沒有將編外人員統籌,主要研究的是在編人員的安置方式。
而從部分有出臺臨時人員安置意見的地方文件看,涉改單位對于臨時工的安置,主要是看單位的變動情況,對改革中變動不大的單位,編外人員依然會保留,并不會有太大影響;而對撤并或者轉企的單位,對于編外人員主要以清退為主,除非確實屬于工作需要的人員,可以擇優留用。
而對于不再留用的自行聘用的人員,原聘用單位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解除合同關系,按照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而對于勞務派遣人員,需要由單位與派遣公司協商,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而對于滿十年的編外人員,相比工作只有幾年的編外人員而言,只是在經濟補償上會更多一些,其他并不會有什么區別對待!
所以,編外人員的工作永遠是不穩定的,對于編外人員而言,提升自己的能力,能夠有一技之長才是最重要的!這樣即便被辭退了,也能夠在社會上有立足之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