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命馬拉松事故的法律責任分析

原創 雷西萍律師 雷西萍律師 昨天

 

2021年5月22日上午在甘肅省白銀市景泰縣黃河石林景區舉行的黃河石林山地馬拉松百公里越野賽遭遇極端天氣,導致多人死傷。截至23日8時,共搜救接回參賽人員151人,其中8人輕傷在醫院接受治療,21人不幸遇難。該賽事由白銀市委、市政府主辦,景泰縣承辦,具體賽事運營由甘肅晟景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負責,共計172人參與百公里越野賽。這次事故可以說是一次災難性事故,不僅僅是在體育領域中,整個社會都為之扼腕。但是最終對于這個災難性后果在法律上各方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如何避免再次發生類似悲劇值得每一個人去深思。

一、活動承辦方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國務院發布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承辦者具體負責配備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和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對于類似此次事故的極端天氣情況和突發事故,承辦者應當有應對措施,以便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義務。但按照目前的公開信息,賽區內補給站設置不合理、強制裝備檢查不合規、對極端天氣缺乏預警、醫療救援不夠到位。換言之,如果最終的調查結果顯示活動承辦方沒有履行到位自己的安全保障義務,則必然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以下簡稱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根據該條規定,若承辦方承辦此次活動提出的安全方案不合理,可能構成行政違法,更甚者可能涉嫌構成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二、參賽者是否屬于“自甘風險”

《民法典》第1176條第一款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這條規定確立了自甘風險規則,那么在此次事故中,主辦方能否適用自甘風險規則主張免責呢?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自愿參加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想要適用該條要注意條款有“因其他參與者”的限定。對于其他參與者,應當局限于直接參與者即其他參與此次越野跑的選手,不宜擴大解釋為賽事承辦方。理由在于自甘風險屬于免責事由,若擴大至賽事承辦方依照有關安全保障義務來承擔的相應責任,與自甘風險作為免責事由不符。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都與其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直接相關,而這實際上就是關于客觀過錯的表述形式,不應當適用自甘冒險原則。

而且越野賽是在山野中進行的運動,包含跑步以及登山等形式。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馬拉松越野賽的綜合難度稱得上是極限運動,相較于賽道較平緩、可全程跑動的城市馬拉松,其對參賽者的要求更高,比賽距離更長,賽道更崎嶇,需求的救援和裝備也更復雜。在這種特殊類型的賽事中,組織方對參賽者當然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其責任適用《民法典》第1198條的規定。

附:《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三、承辦方的行政責任

根據《體育法》第49條的規定,在競技體育中從事違反體育規則的行為,由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給予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又根據《體育賽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違規賽區的處分分為警告,通報批評,取消申辦、承辦全國性體育賽事2-3年的資格。因賽事組織和安全工作等疏漏,發生危害社會和公共安全以及體育賽事安全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全國單項協會應當對賽區做出取消申辦、承辦全國性體育競賽2-3年資格的處分。也即若最終調查結果顯示承辦者存在安全疏漏或其他違規情形,會面臨接受上述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