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撤銷、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無效、撤銷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無效或撤銷,本質是國家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干預。在民法領域,“法無禁止即自由”是基本原則。當事人之間可以自由地創設各種法律關系,但自由總有邊界。超出邊界,國家則會介入。
這種國家干預,具體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認定合同無效,一種是撤銷合同。合同無效的本質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損害第三方利益(包括他人利益、社會公益或國家利益)??沙蜂N合同的本質是由于某些原因(重大誤解、脅迫、欺詐、乘人之危等),導致一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利益受損。
合同無效,因為損害到第三方利益,所以后果更嚴重——直接否定合同效力。可撤銷合同,不損害第三方利益,只損害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益,所以后果次之——不認定無效,而只賦予一方當事人以撤銷權。
合同無效或撤銷的情形,都超出意思自治的自由邊界,都違反民法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等,所以在法律后果上兩者一致,均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一)三項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
目的是使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關系恢復到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前的狀態。
其性質是基于物權的返還原物請求權,要優先于一般債權。比如當需要返還的原物被強制執行時,返還原物請求權要優先于一般的債權請求權。
返還財產的范圍,包括原物和孳息。其中善意占有人可要求對方支付,因維護該財產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在雙務合同中,雙方互負返還義務。一方占有原物,原則上應支付使用費;另一方占有貨幣,原則上應支付利息,兩者形成抵消,所以此時使用費和利息均不需支付。
2、不能返還財產,或沒必要返還的,則折價補償
折價補償的性質是不當得利請求權。
不能返還財產,包括事實上不能返還(如已毀損、滅失)和法律上不能返還(如已轉讓給善意第三人)。
沒有必要返還的,主要包括勞務合同(已提供的勞務不能返還),繼續性合同(如租賃合同,已使用部分不能返還)等,此類要折價補償。
3、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與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是并列關系,可同時主張。如果在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后仍有損失的,可主張賠償損失。
適用的是過錯原則。對合同無效、被撤銷有過錯的一方,需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則按比例承擔責任。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的損害賠償,性質是締約過失責任。而合同解除后的損害賠償,性質是違約損害賠償。兩者性質不一樣。
區分損害賠償的性質,意義在于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產生的是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僅限于信賴利益,而不包括履行利益。而合同解除后的損害賠償,性質是違約損害賠償,賠償范圍既包括信賴利益,也包括履行利益。
所謂信賴利益,是指一方當事人基于對合同可以順利履行的信任,而支出了合理的費用,如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交通費咨詢費、購買設備材料的費用等等?,F在因為另一方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該部分信賴利益損失就需要由過錯方承擔。
履行利益,是指合同順利履行完畢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為什么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賠償損失不包括履行利益呢?因為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其效力是自始無效,在法律上不存在履行的可能性,也就不存在履行利益。
(二)參考依據
1、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202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1999)《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廢止)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該款改為可撤銷)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該款廢除)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返還財產的性質為基于物權的返還原物請求權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基于合同發生的物權變動也喪失了基礎,自然產生物權回轉的效果,轉讓人享有的是物權請求權性質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只有在原物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情況下,返還原物請求權才轉變為不當得利請求權。
我國立法并未采物權行為理論,不認可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所以后一種觀點是學界通說,我們也采此種觀點。區分財產返還性質的實益在于,一方面在返還義務人破產的情況下,如果是物權請求權,權利人享有取回權,優先于一般債權人受償。反之,如果認為是不當得利請求權,則只能與其他債權人一起平等受償。另一方面,在待返還的財產被執行時,權利人可以基于物權請求權對抗一般債權人的執行,而不當得利請求權則不能對抗一般債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編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785頁)
3、返還財產的范圍包括原物與孳息,善意占有人可要求必要維護費用
“我們認為,不論是善意占有還是惡意占有,都是無權占有。既然是無權占有,不論是善意占有人還是惡意占有人,均無權獲得孳息。換言之,返還原物的范圍都包括原物和孳息。所不同的是,善意占有畢競不同于惡意占有,為與惡意占有區別起見,其可以向權利人請求支付因維護該不動產或動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民法典》物權編中的第460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孽息;但是,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該條體現的就是這一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編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788頁)
4、合同被撤銷的法定情形
(202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1999)《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廢止)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5、合同無效或撤銷后的法律后果
(202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019)《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32. 【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8條就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的財產返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作了規定,但未規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紤]到合同不成立時也可能發生財產返還和損害賠償責任問題,故應當參照適用該條的規定。
在確定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財產返還或者折價補償范圍時,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誠信的當事人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獲益。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情況下,當事人所承擔的締約過失責任不應超過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在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情況下,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約定之外新的工程項目,一般不應超出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33. 【財產返還與折價補償】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在確定財產返還時,要充分考慮財產增值或者貶值的因素。雙務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雙方因該合同取得財產的,應當相互返還。應予返還的股權、房屋等財產相對于合同約定價款出現增值或者貶值的,人民法院要綜合考慮市場因素、受讓人的經營或者添附等行為與財產增值或者貶值之間的關聯性,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或者分擔,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獲益。
在標的物已經滅失、轉售他人或者其他無法返還的情況下,當事人主張返還原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主張折價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折價時,應當以當事人交易時約定的價款為基礎,同時考慮當事人在標的物滅失或者轉售時的獲益情況綜合確定補償標準。標的物滅失時當事人獲得的保險金或者其他賠償金,轉售時取得的對價,均屬于當事人因標的物而獲得的利益。對獲益高于或者低于價款的部分,也應當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或者分擔。
34. 【價款返還】雙務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標的物返還與價款返還互為對待給付,雙方應當同時返還。關于應否支付利息問題,只要一方對標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應當支付使用費,該費用可與占有價款一方應當支付的資金占用費相互抵銷,故在一方返還原物前,另一方僅須支付本金,而無須支付利息。
“三、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性質與范圍 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有過錯的一方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性質上屬于締約過失責任,其范圍為信賴利益損失,主要是締約費用的損失。
在確定其范圍時,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信賴利益損失限于直接損失。一般包括:因信賴對方邀約邀請或邀約而與對方聯系、赴實地考察等支出的合理費用;為締約做各種準備時支出的合理費用;為談判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信賴利益損失一般不包括因此而錯失的機會損失等間接損失,否則,信賴利益就可能會漫無邊際、不當地加重了當事人的責任。
二是不能參照合同約定來確定信賴利益的范圍。一方面,合同無效情況下,約定的違約金等條款自然無效,不得作為確定締約過失責任的依據。另一方面,約定的違約責任不以發生實際損失為必要,非違約方也無須舉證證明遭受了實際損失。而在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情況下,一方請求另一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必須要舉證證明遭受了實際損失。這也是為什么不能參照合同約定來確定締約過失責任的原因。
應予注意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而合同又無效的情況下,發包方占有建設工程構成不當得利,承包方參照有效合同請求支付的所謂工程款,性質上屬于不當得利而非損害賠償。再如,繼續性合同如租賃合同無效,對于已經履行的部分,承租人如果沒有交付租金的,其因占用租賃物所取得的利益也構成不當得利,可以參照有效合同處理。在前述兩種情況下,是在不當得利返還問題上參照有效合同處理,而非締約過失責任參照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處理。
三是信賴利益不得超過履行利益。實踐中,在合同無效情況下,部分當事人主張的賠償責任甚至超過合同有效并且實際履行情況下可得的履行利益,這是不妥當的。因此,要明確信賴利益不得超過履行利益。
四是信賴利益損失屬于財產損失,不包括人身損害或精神損害。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或者精神損害的,應當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提出請求,而不能基于締約過失責任提出。”(《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 編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259頁)
二、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民法以鼓勵交易為基本原則,不輕易解除合同。為什么要解除合同?本質在于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既然目的無法實現,那就沒有必要繼續保持合同關系。
合同解除分為兩類,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約定解除是基于雙方的合意而解除;法定解除則是在法律規定的一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一)三項法律后果
1、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這是合同解除的主要目的所在,合同解除后,免除繼續履行的義務。
2、已履行的,可請求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恢復原狀。是讓當事人的財產狀態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原物存在的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返還價款。返還財產的范圍包括原物、孳息以及維護該財產支付的合理費用。
其他補救措施??陀^上不宜恢復原狀的,或者恢復原狀不能最好地保障債權人利益,那么可以采取其他的補救措施,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等。
3、賠償損失,承擔違約金、定金等違約責任
賠償損失。賠償損失和恢復原狀、采取補救措施是并列關系,可同時主張。
如上文所述,這里的賠償損失,本質是違約損害賠償,即違約方向守約方賠償損失。賠償范圍既包括信賴利益,也包括履行利益。與合同無效、被撤銷后的損害賠償范圍不一致。
合同解除和合同無效、被撤銷,還有一項區別在于,合同解除后,原合同中的違約金、定金等違約責任條款仍然有效,也就是說,在合同解除后,仍然可以適用違約責任條款。
法理在于,第一,合同解除和賠償損失是并存關系,而違約金、定金等違約條款則屬于對賠償損失的預先約定,所以解除合同和承擔違約金、定金等違約責任,也當然是并存關系。
第二,違約金、定金等違約責任條款,在性質上屬于清理和結算條款,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喪失效力。
但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其效力是自始無效,違約責任條款也自然無效。所以此時只有損害賠償,而無違約金、定金等違約責任承擔。
(二)參考依據
1、合同解除的條件和后果
(202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需賠償損失)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2019)《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時,一方依據合同中有關違約金、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定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雙務合同解除時人民法院的釋明問題,參照本紀要第 36條的相關規定處理。
“既然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并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即法律允許合同解除權與法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并存,而違約金在性質上就是當事人預定的賠償金,賠償性質是違約金無可爭議之屬性,那么允許合同解除權與具有約定損害賠償性質的違約金條款并存即為理所當然之結論。因此,在合同解除后適用該約定條款,不僅可以體現當事人意志,而且能夠減輕當事人訴累,提高司法效率,節約訴訟成本。”(《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 編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322頁)
“我們主張賠償可得利益說,主要理由是:合同解除場合的損失賠償請求權,是因合同解除之前的違約行為而發生的,并非因合同解除才產生,損失賠償的對象是因違約行為而產生的損失,合同解除與損失賠償都是違約的救濟措施。
對于違約損失賠償,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是賠償可得利益,因而在合同解除與違約損失賠償可以并存的情況下,損失賠償的范圍應為可得利益,即合同正常履行時,當事人可以獲得的利益,包括當事人的締約費用、履約準備費用等必要交易成本(信賴利益)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 編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323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8條明確規定;‘合同解除后,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合同法》第98 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當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包括賠償損失等。即使此后合同因某種原因而終止,違約方也并不因此而被免除其違約責任,另一方仍然有權依法請求賠償損失。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 26 條規定:‘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根據《合同法》第174 條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因此,關于合同解除與違約金責任能否并存的問題,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都有明確意見。同理,合同中約定的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定金責任條款也應獨立生效。”(《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 編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322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