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智普法丨裝飾裝修合同拖欠工程價款糾紛,應如何確定管轄?

裁判要旨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應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等其他與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糾紛。故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應按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屬專屬管轄情形,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如裝飾裝修合同雙方約定的管轄條款違反專屬管轄規定則為無效的管轄條款。

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轄93號

原告:A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某甲,該公司執行董事。

被告:B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某乙。

第三人:C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某丙。

原告A有限公司與被告B有限公司及第三人C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安徽鏡湖法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A有限公司訴稱,2014年2月,A有限公司以第三人名義與B有限公司簽訂《某展廳設計規劃、裝修裝飾合同》,約定A有限公司以第三人名義承接B有限公司的裝修工程。A有限公司已依約履行合同義務,B有限公司僅支付部分工程價款。故訴至安徽鏡湖法院,請求判令B有限公司向A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價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安徽鏡湖法院認為,涉案《某展廳設計規劃、裝修裝飾合同》約定:爭議由甲方(即B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系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不屬于專屬管轄,可按照雙方約定確定管轄法院。遂于2019年2月14日裁定將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處理。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屬于第三級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相關的案件,應參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即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安徽鏡湖法院作為涉案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對本案享有專屬管轄權。經與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協商未果,報請本院指定管轄。

本院認為,本案請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案涉糾紛是否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本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應當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等其他與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糾紛。本案案由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屬專屬管轄情形,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案涉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因違反專屬管轄規定而無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案涉工程位于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長江路66號,安徽鏡湖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楊立初

審判員  周其濛

審判員  紀 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朋

書記員邢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