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中86個字,違背了三項基本原則
一份未生效判決書中有這么一段法官評價:“由于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假煙的確切來源,亦無證據證明委托被告人周某某運送假煙的“上家”,故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周某某受他人委托負責運送應當認定為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區區86個字,就違背了三項法律基本原則。
第一項原則:無罪推定原則
證明有沒有“上家”的責任是控方,被告人沒有證明義務。而且被告人向法庭提供了很明確的線索,物證“假煙”就是最直接的線索。但是,這位法官的思維是,我先認定你“有罪”,你證明不了自己“無罪”,那就是有罪。
結合到本案中就是:我先認定沒有“上家”,這個假煙是你被告人的。你說有“上家”那你就拿出證據來,而不是提供線索,證明不了就沒有。
這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思維……
第二項原則:存疑有利被告人原則
物證“假煙”是很明確的可能存在“上家”的線索。控方沒有確實的證據證明沒有“上家”,那有沒有“上家”這個事實就存在疑問。
根據“存疑有利被告人原則”,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結果。那么,應該認定存在“上家”。因為這樣可以證明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地位更低,作用較輕,可以認定為從犯。這樣就有利于被告人。但是,本案中處理結果卻截然相反,作出了對當事人不利的判決。明顯違背了“存疑有利被告人原則”。
第三項原則:審判中立原則
公訴人當庭有明確表示,不排除存在“上家”的可能性。也就是說,控方也認可存在“上家”的可能性。但是,法院作為中立方,憑什么非得越俎代庖的扮演更嚴厲的控方呢?
審判中立原則何在?天平偏向了強者。
一份未生效判決書中有這么一段法官評價:“由于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假煙的確切來源,亦無證據證明委托被告人周某某運送假煙的“上家”,故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周某某受他人委托負責運送應當認定為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區區86個字,就違背了三項法律基本原則。
第一項原則:無罪推定原則
證明有沒有“上家”的責任是控方,被告人沒有證明義務。而且被告人向法庭提供了很明確的線索,物證“假煙”就是最直接的線索。但是,這位法官的思維是,我先認定你“有罪”,你證明不了自己“無罪”,那就是有罪。
結合到本案中就是:我先認定沒有“上家”,這個假煙是你被告人的。你說有“上家”那你就拿出證據來,而不是提供線索,證明不了就沒有。
這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思維……
第二項原則:存疑有利被告人原則
物證“假煙”是很明確的可能存在“上家”的線索。控方沒有確實的證據證明沒有“上家”,那有沒有“上家”這個事實就存在疑問。
根據“存疑有利被告人原則”,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結果。那么,應該認定存在“上家”。因為這樣可以證明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地位更低,作用較輕,可以認定為從犯。這樣就有利于被告人。但是,本案中處理結果卻截然相反,作出了對當事人不利的判決。明顯違背了“存疑有利被告人原則”。
第三項原則:審判中立原則
公訴人當庭有明確表示,不排除存在“上家”的可能性。也就是說,控方也認可存在“上家”的可能性。但是,法院作為中立方,憑什么非得越俎代庖的扮演更嚴厲的控方呢?
審判中立原則何在?天平偏向了強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