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判例:當事人提交指導性案例而裁判文書未予論述說理的,可以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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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1)遼民申5273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九條“檢索到的類案為指導性案例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作出裁判,但與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相沖突或者為新的指導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檢索到其他類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作出裁判的參考。”第十條“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提交指導性案例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說理中回應是否參照并說明理由;提交其他類案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釋明等方式予以回應?!敝幎?,對于再審申請人提出本案與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第24號指導案例案件基本事實、爭議焦點及法律適用具有高度相似性,應同案同判的理由,原一、二審法院未予論述說理,應參照該指導意見重新予以審理。
最高法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
十、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提交指導性案例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說理中回應是否參照并說明理由;提交其他類案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釋明等方式予以回應。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就《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答記者問
問:《意見》對訴訟參與人向法院提交類案檢索報告的情況是如何考慮的?
答:近年來,隨著司法工作與信息技術的融合發展,類案檢索對人們來講已成為現實。司法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律師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會事先進行類案檢索,并向法院提交檢索報告以支持自己的訴請或抗辯。對此,《意見》在制度設計上主要做了兩個方面的安排:一是允許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提交類案檢索報告,為法官提供裁判參考。二是明確人民法院的回應方式,即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提交指導性案例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說理中回應是否參照并說明理由,增強裁判的可接受性,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提交其他類案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釋明等方式予以回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查詢相關指導性案例。在裁判文書中引述相關指導性案例的,應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導性案例的編號和裁判要點。
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引述指導性案例作為控(訴)辯理由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在裁判理由中回應是否參照了該指導性案例并說明理由。
主編:江必新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與指導性案例理解與適用(第4卷)
對于“參照”的規則,《實施細則》第十一條分兩款對案件承辦人員提出了明確要求。第一種情形,承辦人員應當主動查詢相關指導性案例,并且規定在裁判文書中引述相關指導性案例的,應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導性案例的標題、編號和裁判要點。第二種情形,承辦人員的回應義務,當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引述指導性案例作為控(訴)辯理由時,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在裁判理由中回應是否參照了該指導性案例并說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