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上的仲裁聲音——上海代表團對修訂仲裁法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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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為更好提升國家治理能力與社會治理能力,亦或進一步與國際通行規制接軌,全面修訂現行《仲裁法》應該提上日程了。


2022年全國兩會上,上海代表團以代表團名義提交關于修改仲裁法的議案。明確建議,調整可仲裁范圍,既要允許包括證券期貨、知識產權以及數據交易、碳交易等新類型糾紛的可仲裁,也要支持國際投資、體育領域的糾紛進行仲裁。


上海代表團提出,應將司法支持仲裁上升為立法原則,引入仲裁地概念,將“仲裁委員會”改為“仲裁機構”,并將強制仲裁員名冊改為仲裁員推薦名冊。

通過修法,將進一步發揮仲裁糾紛化解功能,優化營商環境,并更好服務國家全面開放和發展戰略。


上海代表團在議案中指出,現行仲裁法規定的可仲裁范圍具有局限性。如今很多伴隨新經濟新業態涌現的新類型糾紛,以及國際上發展較為成熟的國際投資、體育領域的糾紛,無法納入仲裁范圍,影響仲裁解紛效能的發揮。

同時,仲裁法實施以來所形成的大量實踐經驗,需要通過修法進一步總結,人民法院在支持和監督仲裁過程中形成的司法實踐和解釋規范,也需要上升為法律規范。
從國際上看,目前國際仲裁通行規則和成熟經驗,為修改完善現行仲裁法提供了借鑒經驗。比如仲裁地的概念,既關系到仲裁裁決國籍、仲裁法律適用和撤銷仲裁裁決管轄法院的確定,也關系到一國法律的域外適用效力。引入仲裁地概念將進一步推動我國法律與國際接軌。

上海代表團還提到,中國仲裁行業的改革探索,為修改完善現行仲裁法提供了問題導向和探索經驗。調研發現,現有的仲裁機構法律性質不明, 導致我國仲裁機構在人事、財政和管理方面嚴重依賴地方政府,未能全面貫徹法律所強調的獨立性。
此外,仲裁員遴選與任命過于剛性,缺乏過程性規范;仲裁協會權責規定不明,不利于提高仲裁公信力。這些問題都需要在修法中予以訂正。



上海方案:修改建議稿共95條
現行仲裁法共80條,上海代表團本次提出的修改建議稿共95條,修改幅度較大,建議采用修訂的方式。

上海代表團建議,調整可仲裁范圍。在可仲裁性方面打破平等主體之間糾紛的限制,既要允許包括證券期貨、知識產權以及數據交易、碳交易等新類型糾紛的可仲裁;也要支持國際投資、體育領域的糾紛進行仲裁,為相關行業仲裁的發展提供支持。

代表團還建議,將司法支持仲裁上升為立法原則, 鼓勵仲裁與訴訟、調解的對接。同時結合司法實踐,對仲裁協議效力、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作出規定。尤其應堅持國內仲裁與涉外仲裁在裁決撤銷和不予執行司法審查上的區別。

議案建議,參照《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和《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正式引入仲裁地概念,并明確其確定方式。強調其對仲裁裁決國籍、法律適用和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


調整對仲裁機構的規范方式。議案提出,應將“仲裁委員會”改為“仲裁機構”,明確仲裁機構公益性非營利法人性質,允許不同地區仲裁機構根據《民法典》非營利法人的類型作出選擇;允許仲裁機構自主確定組織形式和收費方式,尊重并規范仲裁機構權力的行使;允許仲裁機構依法解散,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上海代表團還建議,將強制仲裁員名冊改為仲裁員推薦名冊,允許當事人選擇名冊外仲裁員。同時,完善仲裁員披露和回避制度,增加仲裁員披露義務,并把披露與回避制度相銜接,進一步規范仲裁員行為。

關于仲裁協會的性質與職責,議案認為,一方面應明確仲裁協會的法律性質并擴大仲裁協會會員范圍,允許仲裁員及其他組織參與仲裁協會。另一方面,應明確仲裁協會的具體職責,既發揮仲裁協會協調、服務和監督功能;也要防止其過度干預仲裁,影響仲裁的獨立性。

此外,上海代表團還建議,根據近年來仲裁具體實踐并參照域外立法,進一步系統性調整仲裁程序章節。比如增設“臨時措施”專節,在現有仲裁保全的基礎上增加行為保全和緊急仲裁員等制度。調整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建議在涉外仲裁領域引入臨時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