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都建了10年才認定違建,法院:居心不良!早干什么去了?
房子都建了10年才認定違建,法院:居心不良!早干什么去了? 在征地拆遷中,令被征收方談之色變的莫過于一張《限期拆除通知書》,說你的房子是違建,給你幾天時間讓你自行拆除,如果你不拆,好那就“霸王硬上弓”,管你三七二十一給你強拆了再說。沒有經過司法程序的強拆,自然是違法的。而且,從生活經驗上來看,房屋都建成好多年了,都沒有被認定為違建。怎么現在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了,需要給予征收補償了,就開始突然襲擊,將房屋認定為強拆了呢?這可謂“司馬昭之心,人盡皆知”。下面,我們就來看一個相關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揭穿征收部門的陰謀的。 小朱是陜西省某村的村民,在05年的時候,小朱的的父親與該村的村委會達成他協議,小朱獲得該村一處宅基地,并且五年后,在該宅基地上面建了房。又過了八年,管委會作出了征地公告,小朱的房屋要拆遷,但是小朱并沒有獲得法定的補償。2019年,管委會和街道辦共同對小朱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小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判決:強拆行為違法。 管委會和街道辦不服,以房子是小朱父親的,并且占用農用地,是違建,我們強拆的合情合理,以此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小朱的房子多年前已經建好并且居住,這么多年,房子都沒有被認定為違建,行政機關并沒有積極履責,但是這次征收之中,房子被納入征收范圍之后,才將房子認定為違建,管委會和街道辦強制拆除小朱的房屋的行為執法目的不當。駁回了管委會的街道辦的上訴請求。 法院的判決可謂合情合理,令人信服口服,真實揭穿了管委會和街道辦進行強制拆除的真實目的。很多時候,所謂的《限期拆除通知書》不過是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的一個“下馬威”。所以說,被征收人不要一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就陷入恐慌,擔心自己不僅房子被強拆了,還不能獲得合法的補償。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之后,我們需要分析該通知書的作出是否經過了法定的程序,如果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就將房屋進行強制拆除了,那么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相應的賠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