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檢索報告: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48個具體理由

五、證據問題


1.依法調取的證據未組織雙方質證

 

(2019)蘇10民特34號 

 

法院認為:本案中糜某俊在仲裁庭審后提交了一份由揚州市國土資源局邗江分局江陽中心國土資源所出具的證明,揚州仲裁委員會對該份證據并未組織雙方進行質證,也未重新開庭,并據此認定位于邗江區拆遷安置房房屋土地性質屬于國有土地。揚州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庭后提交的證據材料作出裁決,未經庭審質證程序,違反仲裁規則的規定,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屬于“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范疇。

 

案涉法條:《仲裁法》第45條

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

 

2.當事人未發表質證意見,仲裁庭直接認定當事人對該證據無異議

 

(2018)浙10民特19號

 

法院認為:對第二份、第三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仲裁案件的第一次庭審筆錄和裁決書舉證質證部分均沒有臺州市黃巖華苑工藝品有限公司的質證意見,但仲裁庭在證據認證時卻認定該公司對上述兩份合同無異議,故仲裁程序不合法。

 

3.對逾期舉證但可能影響案件事實的證據未予審查

 

(2018)湘02民特61號

 

法院認為:本案匯橋公司雖存在逾期舉證行為,但因該部分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仲裁庭應當根據法律及仲裁規則的規定,對證據進行審查分析認定。同時,可以責令匯橋公司說明理由,酌情決定是否予以訓誡、罰款。但仲裁庭在當庭收取匯橋公司提交的該部分證據后,并未當庭詢問匯橋公司逾期舉證的原因,也未審查該部分證據是否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存在對可能影響案件基本事實的證據不予審查的情形,符合《仲裁法》第58條第1款第3項“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之情形,程序違法。


六、鑒定問題

 

1.仲裁庭認為需要鑒定而未依職權啟動鑒定

 

(2016)內01民特14號

 

法院認為:仲裁庭認為,本案的工程價款需要通過鑒定方式確定,但經仲裁庭釋明,當事人雙方均明確表示不申請鑒定,致使本案的工程價款無法確定,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無事實依據,仲裁庭不予支持。根據《仲裁法》第44條以及原《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40條規定,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當事人雖未申請但仲裁庭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通知當事人在仲裁庭規定的期限內共同選定有相應資質、資格的鑒定機構或者鑒定專家;當事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仲裁庭指定。也就是說,仲裁庭認為需要鑒定的話,可以依職權指定鑒定機構等,而不是直接駁回當事人的請求。故本案的鑒定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案涉法條:《仲裁法》第44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部門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16年版)》第46條第1款

當事人申請鑒定且仲裁庭同意, 或者當事人雖未申請但仲裁庭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通知當事人在仲裁庭規定的期限內共同選定鑒定單位;當事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仲裁庭組織隨機產生鑒定單位。

 

2.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不予鑒定,僅憑約數即對雙方責任進行劃分

 

(2018)瓊01民特25號

 

法院認為:本案中,仲裁庭對案涉地塊進行現場勘驗,認定“建筑的鋼結構房屋占地面積超過500平方米”,進而據此對雙方違約責任進行分配并裁決花卉公司向椰卉公司支付修建案涉違章建筑的花費607045.21元。由此可知,仲裁庭對案涉房屋面積并未進行準確勘測,亦未委托相關專業機構進行鑒定。而僅憑約數即對雙方責任進行劃分顯然有悖于《民事訴訟法》對證據審查和認定的相關規定。仲裁庭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委托專業鑒定機構對房屋面積和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進行鑒定,違反了法定程序,該裁決應予撤銷。

 

案涉法條:

1.《仲裁法》第44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部門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2.《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79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3.仲裁庭違法啟動鑒定程序

 

(2018)陜01民特124號

 

法院認為:經審查,(本案仲裁)2016年8月16日正式開庭,庭審中申請人提出鑒定申請,仲裁庭未詢問被申請人意見,也沒有同意鑒定的表示。2017年1月3日仲裁庭認為雙方在規定期限內都未選定鑒定單位,案卷中沒有通知雙方在限定期限內共同選定仲裁司法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的記錄和書面通知存檔,指定鑒定機構陜西尚華司法鑒定所為本案鑒定單位沒有仲裁委主任的指定材料。而且當場有仲裁員提出異議,表示“不存在雙方沒有選定鑒定單位”。因為鑒定程序合法與否直接影響仲裁裁決的結果,故鑒定程序違法為仲裁程序違法的形式之一。本案中仲裁庭鑒定程序違反法定程序,應認定為違反《仲裁法》第58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

 

案涉法條:《仲裁法》第44條

《西安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33條【鑒定】第1款

就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當事人申請鑒定且經仲裁庭同意的,或者仲裁庭認為需要鑒定的,由仲裁庭通知當事人在仲裁庭限定的期限內共同選定仲裁司法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當事人在限期內不能共同選定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4.當事人從仲裁委提供名冊中所選定的鑒定機構缺乏法定資質

 

(2015)東仲撤字第29號

 

法院認為:本案中,東營大明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是當事人在仲裁庭提供的鑒定機構名冊中選中的,但其并不具有申請鑒定事項所要求的工程造價鑒定資質?!吨俨梅ā返?4條、《東營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56條均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且仲裁庭同意的,可以交由當事人共同選定的鑒定機構鑒定。但是,對鑒定機構的選擇,有一個基本的前提與限制:仲裁庭提供名冊中的鑒定機構必須對相關項目有鑒定資質。鑒定機構資質方面的要求,雖然有關法律、仲裁規則未明確加以限定,但卻是有關法律以及仲裁規則對鑒定結論作為證據形成程序合法性方面的隱含的必然要求。在鑒定機構缺乏法定資質的情況下,可以認定仲裁裁決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申請人主張仲裁程序違法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案涉法條:《仲裁法》第44條

 

5.當事人申請鑒定人員出庭,仲裁委未回應、亦未組織對鑒定報告所依據材料的質證

 

(2019)川11民特1號

 

法院認為:在2019年2月21日第三次仲裁庭審結束后,仲裁庭一名仲裁員于同年4月29日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海天公司單方委托樂山五和聯合會計師事務出具的《注冊會計師執行商定程序的報告》進行質證,峨眉國資辦當即要求鑒定人員到庭解釋,但仲裁庭未予回應,也未組織雙方對報告所依據的相關資料進行開庭質證。在峨眉國資辦對海天公司所舉的《注冊會計師執行商定程序的報告》提出異議,并對該證據三性未明確予以認可的情況下,案涉仲裁裁決認定雙方當事人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并直接將該報告作為認定案件事實及裁決依據,且未說明理由,屬嚴重違反仲裁的法定程序。

 

案涉法條:

1.《仲裁法》第44條

2.《仲裁法》第45條

 

6.鑒定報告出具人員不具備鑒定資格、未實際參與鑒定人員在報告中簽章

 

(2017)魯14民特31號

 

法院認為:華誠博遠公司接受德州仲裁委員會的委托后應自行獨立完成委托鑒定事項,但其卻在未經德州仲裁委員會及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將鑒定事項委托給不具備鑒定資質的分公司人員李某實施,不僅如此,未實際參與鑒定過程的張某東、楊某杰還在鑒定報告中簽章。仲裁庭就專門性問題的鑒定屬其仲裁程序的一部分,華誠博遠公司的上述鑒定行為嚴重違反鑒定程序及仲裁程序,德州仲裁委員會明知該鑒定報告存在上述嚴重程序問題卻仍將其作為認定案涉工程造價的依據,顯然會影響案件的正確裁決。鑫盛諾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仲裁裁決存在《仲裁法》第58條規定的法定撤銷情形。

 

案涉法條:《仲裁法》第44條

 

七、其他問題


1.當事人不存在爭議和糾紛,糾紛基礎并不存在

 

(2020)吉01民特58號(系列案件)

 

2020年3月31日,長春仲裁委員會作出長仲裁字【2020】第0149號仲裁裁決書,該裁決書載明:雙方當事人于2020年3月24日達成《和解協議》,并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制作不寫明具體爭議事實和理由的仲裁裁決書。其《和解協議》內容如下:一、雙方均同意解除于2016年6月24日簽訂的編號為000000000098XXXX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仲裁庭作出如下裁決:一、解除信喬公司與中南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驹赫J為,本案仲裁時,雙方當事人就“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案涉房屋過戶到高某云名下”的核心問題,本質上并不存在爭議和糾紛,糾紛的基礎并不存在。長春仲裁委員會受理本案并作出裁決,超出仲裁權的審查范圍。信喬公司申請仲裁的理由是“合同買受人將公司更改為個人”,而變更網簽房屋登記備案應屬行政機關行政管理事項,故仲裁機構亦無權仲裁并作出裁決。綜上,長春仲裁委員會所作出的案涉仲裁裁決,符合《仲裁法》第58條第1款第2項規定的“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情形,依法應予撤銷。

 

案涉法條:

1.《仲裁法》第2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仲裁法》第3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2.仲裁庭未以基礎法律關系作為認定是否受理仲裁的依據

 

(2018)皖12民特10號

 

法院認為:本案的基礎法律關系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宋某俠認為其通過債權轉讓取得因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應合同權益,其依據就其主張上述權利管轄主體作出認定的潁泉區人民法院及本院的生效民事裁定書,向阜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處理其相關請求,理由成立,該仲裁委員會對宋某俠的請求應依法作出相應處理。阜陽仲裁委員會受理后,經開庭審理,在認可本案的基礎法律關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的情況下,認為宋某俠提供的債權轉讓協議無仲裁協議,遂裁決駁回宋某俠的仲裁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應予糾正。案經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裁定撤銷原裁決。

 

3.仲裁庭未受理同一法律關系申請人的主張

 

(2017)云01民特93號

 

法院認為:本案中,申請人認為其代被申請人墊付了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工程款、土地復墾費等,要求將上述費用在被申請人主張退還的安全保證金中予以扣除。經審查,申請人的該主張與被申請人提出的退還保證金的主張實際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均是基于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及《補充協議》產生的糾紛,仲裁庭認為申請人的沖抵權屬于另一個法律關系的認定有誤,申請人的主張也應當予以受理。因此,本案仲裁裁決的仲裁程序違反了法定程序,應予撤銷。

 

4.仲裁庭將應作為一個整體予以判斷是否具有管轄權的協議分開判斷

 

(2021)粵12民特27號

 

法院認為:肇慶仲裁委員會在裁決書中認為,濠江公司的反請求具有居間性質,非與本案基于同一事實法律關系,且《協議書》沒有仲裁條款或另有仲裁協議,故仲裁庭沒有管轄權,應由濠江公司另行起訴或雙方合意達成仲裁協議后另行申請仲裁,從而駁回了濠江公司的仲裁反請求。但《協議書》與《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東崗某商住小區項目補充協議》密不可分,應作為一個整體予以處理,不能僅處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東崗某商住小區項目補充協議》,而不處理《協議書》。肇慶仲裁委員會認為其對《協議書》沒有管轄權,則其對《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東崗某商住小區項目補充協議》也不具有管轄權。因此,濠江公司的申請符合《仲裁法》規定的可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

 

5.未允許有利害關系第三人參加仲裁

 

(2019)甘02民特17號

 

法院認為:申請人嘉恒公司與嘉峪關市澳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碧水綠洲聯合開發協議,葛某功在法定代表人處簽字,之后申請人嘉恒公司與被申請人蘇某國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葛某功又以嘉恒公司代理人身份在合同上加蓋名章,其應當作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參加仲裁,仲裁庭未準許其參加仲裁屬于違反法定程序,仲裁裁決應予撤銷。申請人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6.紀委經調查認定仲裁庭未能嚴格依法獨立公正裁決,構成程序違法

 

(2018)贛05民特69號

 

法院認為:該案裁決后,根據當事人信訪反映,新余市紀委等部門進行了調查并回復,認定仲裁庭不存在“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但仲裁過程中存在工作不規范、方法不當問題,已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誡勉談話等處理。根據新余市紀委等相關部門的調查回復,新余仲裁委員會余仲裁字(2018)241號仲裁裁決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庭未能嚴格依法、獨立公正裁決,構成程序違法。

 

7.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仲裁裁決喪失法律基礎

 

(2020)陜01民特164號

 

法院認為:本案中,周某梅就案涉糾紛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也已經受理,該案正在審理過程中,依據先刑后民的原則,仲裁委應中止仲裁案件的審理。仲裁庭未中止審理,違反法定程序,喬某翔的撤裁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在本案審查期間,融德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目前已由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檢察院向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刑事案件正在審理中,而我國《仲裁法》受案范圍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仲裁機構無權裁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事糾紛。

 

案涉法條:《仲裁法》第2條

 

8.仲裁被申請人已進入破產程序,仲裁申請人未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直接提起仲裁

 

(2020)贛0602民特74號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8條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經管理人解釋或調整后,異議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釋或調整的,異議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的訴訟。當事人之間在破產申請受理前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的,應當向選定的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本案中,被申請人鄭某林在向麗水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之后才于2017年4月13日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在鄭某林未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之前,麗水仲裁委員會無權進行仲裁。

 

9.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未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

 

(2020)湘04民特18號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已失效)第24條的規定,本案應當追加案外人湖南嘉原景觀建設有限公司參與訴訟,在查明申請人欠付案外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申請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即本案被申請人承擔責任?;谏鲜隼碛蓱斦J定仲裁違反法定程序,根據《仲裁法》第58條第1款第3項撤銷仲裁。

 

案涉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已失效)第24條,現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43條第2款: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ㄒ唬]有仲裁協議的;

 ?。ǘ┎脹Q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ㄋ模┎脹Q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ㄎ澹Ψ疆斒氯穗[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俨脝T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是指違反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的情形。

 


注:案例君對原文已作修改,轉載請注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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