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合同【復印件】是否能做證據使用

盛譽法律風險防控 2022-05-18 08:30 發表于遼寧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關于借條復印件能否做證據使用的問題,下面為你詳細解答。

一、借條復印件能做證據使用嗎

1、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3、法律依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

二、民事訴訟證據種類

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比如合同、書信、文件、票據等。書證是民事訴訟中普遍并大量應用的一種證據。

2、物證。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比如,質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汽車撞壞的自行車等。

3、視聽資料。是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比如,用錄音機錄制的當事人的談話,用攝像機拍攝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視聽資料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進入證據領域的。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證人所作的陳述,既可以是親自聽到、看到的,也可以是從其他人、其他地方間接得知的。

由于民事糾紛的產生和變化總會被某些人直接或間接地了解,所以,證人證言在民事訴訟中被廣泛應用。人民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5、當事人陳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于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陳述。由于民事糾紛是在當事人之間進行的,所以,他們最了解爭議的事實。對于人民法院來說,當事人的陳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應當給予重視。但是,雙方當事人在案件中處于對立地位,他們之間存在利害沖突,他們可能會夸大,縮小甚至歪曲事實。所以,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的陳述應當客觀地對待,注意其是否有片面和虛假的成分。既不可盲目輕信,也不能忽視其作用。只有把當事人的陳述和該案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綜合研究審查,才能確定其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6、鑒定結論。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民事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鑒定作出的結論。比如,醫學鑒定、指紋鑒定,產品質量鑒定、文書鑒定、會計鑒定等乙由于鑒定結論是運用專業知識所作出的鑒別和判斷,所以,具有科學性和較強的證明力,往往成為審查和鑒別其他證據的重要手段。

7、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場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勘查后作出的記錄。勘驗筆錄是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證據的一種證據形式。比如,一些相鄰關系糾紛、房屋產權糾紛、農村宅基地界址糾紛等,往往需要審判人員對現場情況親自了解,將勘驗情況制成筆錄。

依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的企業有任何法律問題,隨時咨詢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