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網絡仲裁裁決執行審查的困境與對策
□ 梁宇菲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快速發展,網絡途徑的民間借貸成為個人和小微企業的重要融資手段,涉網絡借貸平臺的民間借貸糾紛逐年增加。因互聯網仲裁便捷高效,網絡借貸平臺大多通過網絡仲裁方式批量申請仲裁,該類執行案件近年來也一直呈攀升趨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分別出臺了《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對網絡借貸“先予仲裁”和仲裁程序違法等問題予以規范。但隨著對網絡借貸金融監管力度加大,民間借貸網絡仲裁裁決的執行審查出現了新的問題,給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
一、民間借貸網絡仲裁案件的特點
1.民間借貸網絡仲裁案件程序全流程網上進行。網絡仲裁將仲裁程序由線下搬到線上,把仲裁工作與信息化技術充分融合,打造了一個更加快捷的解糾模式。如今,民間借貸網絡仲裁案件的申請、受理、答辯、選任仲裁庭組成人員、證據交換、質證、認證、審理等工作,乃至仲裁裁決的作出、送達等工作,均實現了線上進行。
2.民間借貸網絡仲裁案件多為涉眾型案件。網絡借貸平臺在借貸交易中負責撮合出借方和借款方達成交易,本身并不參與借貸法律關系。但由于網絡借貸具有借貸資金金額小、出借人和借款人數量多等特點,為節約資金回收成本,出借人與網絡借貸平臺一般會在合同中約定,如借款人出現或可能出現逾期還款等行為的,出借人將債權轉讓給平臺,由平臺對借款人進行追索,申請仲裁。在這一前提下,網絡借貸平臺批量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且在仲裁裁決生效后向人民法院批量申請強制執行,造成人民法院首次執行案件大量增加。
3.民間借貸網絡仲裁裁決的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具有特殊性。民間借貸網絡仲裁裁決的申請執行人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出借人作為申請執行人;二是網絡借貸平臺作為申請執行人;三是保證人作為申請執行人,即出借人與借款人通過網絡借貸平臺簽訂借款協議,并由第三方公司對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后,直接向實際借款人行使追償權;四是債權受讓人作為申請執行人,即出借人、網絡借貸平臺、保證人在申請執行前將債權轉讓的,依現行法律規定受讓人可以作為申請主體。
民間借貸網絡仲裁裁決的被執行人則以自然人為主,但常常存在戶籍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問題。仲裁機構在網絡仲裁過程中主要利用電子郵箱、手機短信等方式實行電子送達,網絡借貸平臺一般不掌握被申請人的實際居住地信息。因此,取得仲裁裁決的權利人向被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常出現執行法院無法通知被執行人的情況,致使案件執行陷入困境,甚至被迫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結案。
二、民間借貸網絡仲裁裁決執行審查的困境
民間借貸網絡仲裁案件的仲裁程序追求效率,實行批量處理,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加大了后續執行審查的難度。
1.仲裁程序的瑕疵造成仲裁裁決欠缺執行力。民間借貸網絡仲裁案件的仲裁程序主要存在兩方面的瑕疵:
一是送達不規范。仲裁申請書、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等文件往往通過電子郵箱或被申請人預留的手機號碼發送,只要顯示發送成功即視為送達。但這種做法不能保證被申請人能夠實際接收,即使郵箱或短信顯示發送成功,被申請人也不一定能看到。如某中院受理的52起涉眾型民間借貸網絡仲裁裁決執行案件中,多數被執行人的電話是空號,少數被執行人的電話雖然能打通但一直無人接聽。這種電子送達的方式不能保證被申請人參加仲裁活動,缺席仲裁概率極大,被申請人對仲裁裁決結果很難知曉,進而導致缺席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仲裁裁決效力產生質疑。
二是仲裁庭的組成和回避程序存在瑕疵。民間借貸網絡仲裁案件中,多數被申請人存在缺席仲裁庭審理的情況。如果其中仲裁程序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情形,被申請人也沒有機會提出回避申請,致使仲裁庭組成違法或仲裁程序違法的問題不能及時被糾正,甚至一直延續到仲裁裁決的執行程序中。
2.民間借貸網絡仲裁案件的仲裁程序對違反金融監管規定等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疏于審理。因網絡借貸行為具有借貸雙方主體均不確定性、反復性、經營性等特征,無論是出借人、保證人、網絡借貸平臺還是債權受讓人申請執行,均要面對法院對出借人、網絡借貸平臺是否具有經營網絡借貸資質、是否違反金融監管規定的審查。但在民間借貸網絡仲裁案件的仲裁程序中,對借貸行為是否違反監管規定因被申請人缺席一般不予審查,導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