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少謀:明確仲裁機構“非營利法人”性質定位 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在省司法廳仲裁工作調研座談會上的發言


仲裁已成為優化營商環境、提升法治軟實力的重要手段。我國《仲裁法》1995年施行,當時仲裁法制定時的主要任務是改變原來的行政仲裁體制(工商局合同科),建立符合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現代商事仲裁制度。 按照仲裁法規定,仲裁機構獨立于行政機關且無隸屬關系。目前全國半數以上的仲裁機構實行事業單位體制,人事、財務、薪酬等參照事業單位管理。而當今仲裁行業面臨的不僅僅是要滿足國內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還要參與國際競爭,服務“走出去”的國家戰略,爭奪仲裁領域的國際話語權。這種體制不符合當前仲裁的業務特點和發展規律,不利于激發仲裁工作的活力,也容易使外方當事人產生誤解。

       

一、仲裁體制學“北仲”

目前,司法部采取在仲裁機構登記證書上賦碼的方式來解決仲裁機構的法人性質。而對于仲裁機構作為非營利法人的體制機制、管理模式、監管機制等相關問題則甩鍋給地方政府去規范。

北京仲裁委員會探索出一條去行政化的道路,實行“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在財政、人事、業務等多個方面均進行自主管理,與行政機關徹底“脫鉤”。基于北仲的高度自治,其雖然頂著事業單位之名,但基本上行著民間化社會組織之實。英國《經濟學家》雜志曾評價北仲“被公認為是唯一一家達到甚至超過國際水準”的內地仲裁機構。


二、仲裁機制學“深仲”

深圳地方政府在仲裁機制方面促進仲裁機構以民間化為核心,切實解決仲裁機構法人定位,

1.仲裁機構財務管理:實行企業化的財務制度

2.仲裁管理人才隊伍:市場化的用人機制,

3. 分配激勵機制:鼓勵“形式多樣、自主靈活的”,

通過以上三個方面,彰顯仲裁機構的民間性、獨立性和準司法性。


三、全省仲裁員共聘共選

仲裁是基于當事人的協議,因此,能否感受到公平正義,當事人最有發言權。一個案子沒處理好,受到傷害的是一個當事人,但可能影響到一個企業甚至一個行業對仲裁的看。因此,公信力是仲裁的生命。仲裁委對仲裁員的選聘,特別是對首席仲裁員的選聘優為重要。另仲裁員與仲裁機構之間屬于松散聘用關系,故在全省范圍內實行仲裁員特別是首席仲裁員共聘共選,沒有法律上的障礙。

四、以“西仲+”重新組建仲裁機構

我們常說“百年看上海、千年看北京,五千年看長安”,完全可以發揮“西仲+”優勢,以公司制重組仲裁機構,如在關中地區以西仲為龍頭設立長安仲裁中心,其它仲裁機構以股權并入其中。在陜南設立秦嶺仲裁院,在陜北設立紅色仲裁院。


五、復活陜西省仲裁法研究會

省法學會仲裁法研究會第一屆掛靠在西北政法大學,由李林教授任會長,第二屆掛靠在西仲,由時任省法制辦副主任兼任會長,這十多年來,研究會既未活動,也又換屆。希望省廳主持換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