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大法官所說的案件事實、證據事實與法律事實
杜萬華大法官在“民事訴訟中事實和證據的關系問題”論述中就涉及到案件事實、證據事實與法律事實三個概念。長期以來,不只是當事人,就是學界和司法界也沒有厘清三者之間的區別與聯系,以至于把證據事實就當做案件事實、造成法官在裁判思維中的許多困惑,以及律師與當事人實務中的思維混亂。
案件事實就是與民事訴訟案件相關的客觀事實。這個事實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他存在于一定的時空中。如果當事人不以某種方式加以收集、保存,這個客觀事實就稍縱即逝,而這個保存下來的事實就是訴訟中的證據事實。證據事實就是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在證據事實與案件事實之間并不能劃等號,證據事實在訴訟中是不斷變化的。一開始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事實很多并不是都與待證的案件事實相關,法官會經過法庭質證,對那些不能證明待證事實、與訴訟請求不相關的證據事實剔除掉只留下高度相關的證據事實。最后,只有那些符合合法性、真實性與關聯性的證據事實才是法官要寫進裁判文書的法律事實。這時的法律事實只是盡可能的還原客觀事實,但不見得完全就是客觀事實。一是時間不能倒流,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法官,都不會重回案件現場,去見證當時事件的發生、發展。法官只能結合當事人提交的案件證據事實盡其可能還原當時的客觀事實。二是由于種種原因,包括當事人故意混淆事實,增加法官判斷案件證據真偽與還原客觀事實的難度等因素,加上法官認識水平的限制,真正要做到將案件證據還原為客觀事實是有一定難度的。

這就不難理解,近年來在許多民間借貸糾紛中,許多借款人在法庭上聲淚俱下的陳述自己已經將借款以現金形式歸還給貸款人,但就拿不出已經還款的證據,最后不得不敗訴,從而走上無休止的申訴之路。比如,借款人明明已經還款,但卻沒有對方收到還款的收據或者銀行還款的流水或者當時還款時第三人在場的證人證言等。盡管法官內心也許相信他的陳述是真實的,由于沒有相應證據支持,最后還是不得不裁決其敗訴。
大法官的論述告訴我們: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拿不出證據,平時不做有心人,疏于保存交易行為證據,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即使在法庭上聲淚俱下的陳述所謂“事實”,對不起,那是當事人把陳述當證據,法官也許內心會生同情,但不會判決當事人勝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