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關于程建華提出的“寧波御融公司、湖北中梁公司未按時繳納全部訴訟費,本案應按自動撤訴處理”問題。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撤訴處理?!?/p>
當事人逾期未交納訴訟費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在指定期間仍未預交且不符合減、緩、免標準的,才按自動撤訴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