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昨日,西安仲裁委員會傳來消息,該機構受理的一起仲裁案件,被仲裁庭適用西安仲裁委仲裁規則的中的“早期駁回”(early dismissal)制度予以駁回。據悉,該早期駁回決定系內地的首例早期駁回決定。那么,什么是早期駁回?如何看待在西安仲裁委的實踐?
01 關于早期駁回
貿仲資深仲裁員,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法官張勇健老師在去年的“中國仲裁周”上有個發言,他介紹了早期駁回及相關制度的發展和實踐。
正如張勇健老師提及,早期駁回制度在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的仲裁規則里最早正式出現。近年來,SIAC、HKIAC、LCIA、SCC、ICC等國際仲裁機構都在商事仲裁領域中引入了早期駁回制度。
內地仲裁機構也在不斷規則調整完善和借鑒,貿仲也已經寫入新版規則之中。還有本文提及的西安仲裁委員會。
早期駁回適用具有嚴格的限制條件,比如,提出的時限和判斷標準問題。
鑒于該制度的設計初衷,因此、提出的時間不能過于延遲。仲裁庭判斷時需要看是否“顯著”的不具有法律依據。
當然,每家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可能存在稍有差異。但,基本的共識是以該申請(反申請)是否顯著的沒有法律依據。
早期駁回區別于管轄權異議和快速程度。通常認為早期駁回在管轄權異議之后,早期駁回是賦予仲裁庭的權力,不是機構的權力。盡管早期駁回的內地價值追求之一在于高效率,但也有別于快速程序。
02 實踐意義
第一、西安仲裁委盡管并未被“人為“列入內地靠前的仲裁機構,但,創新發展理念值得稱道。
第二、地理位置是上天決定的,但后天的努力也很重要。如果一些機構總是“坐吃山空”,躺在前人創造的“功勞簿”上,早晚會被創新干事的機構打敗?,F在,已經有些這樣的傾向。
第三、如果人浮于事,不思進取,不做事業的干事者,只做“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的得過且過者。這樣下去,仲裁事業怎么會有進展?
第四、有不少的內地機構,把創新、借鑒作為機構改革前進的突破口。規則不斷完善,大膽借鑒,勇于實踐。
例如,深圳國際仲裁院的“復裁”制度,上海國際仲裁中心的“名冊外仲裁員推薦”制度,貿仲和西安仲裁委的“早期駁回”制度,中國海事仲裁的“臨時仲裁”制度,銅陵仲裁委的“裁前告知”制度等等。
第五、人們的普遍印象中,似乎認為,西安是個古城,似乎不具有“創新發展”的基因,其實,首例早期駁回的實踐證明,傳統不意味著守舊。
人們的普遍印象中,似乎“小地方”不能跟大地方比。其實,類似銅陵仲裁委員會這種所謂“小地方”的仲裁機構也會有積極向上的力量。
第六、實踐出真知。我們不否認,有些機構有想法,有些人也有意識。但總是停留在原地或理論層面或紙面。不去實踐很難得到答案。規則停留在紙面不去實踐如同仲裁員停在名冊不去辦案一樣。屬于睡眠規則,無法體現其價值。
最后,當我們看到西安仲裁委的首例早期駁回決定出爐時,我們不能僅僅停留在一個案例上。我們應探究事物發展的背后邏輯和規律,并應給每個機構和仲裁人帶來一點啟示才是真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