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一、“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何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4年7月7日)第一條第三款規定: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二、“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從何時開始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三、支付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是一項法定義務
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的規定,未按照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無論當事人雙方是否有約定,債務人,都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這是因為,支付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是一項法定義務而非約定義務,無論當事人雙方是否有約定、法律文書是否有記載,只要出現本法律條款規定的情形,就應當予以適用。也即,不論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中是否引用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的規定,在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均有權要求被執行人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