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中,掛靠關系和轉包關系性質不同。掛靠關系和轉包關系依據的法律法規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都有很大差異。

有些情況下,被掛靠人授權掛靠人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進行施工,類同轉包。

這種情況下,雙方屬于掛靠還是轉包關系呢?

最高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終843號民事判決中強調:被掛靠公司允許或授權掛靠人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進行施工,將本應是掛靠的關系變成了轉包,但本質上仍然屬于掛靠。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包類的掛靠”的經典論述,具體而言,這種情形是指無資質企業或者個人給有資質的企業一筆費用,符合資質管理要求的企業去承攬工程,再將該工程“轉包”給沒有資質的企業或者個人,此時本應是“掛靠”的關系變成了“轉包”,但本質上仍然屬于“掛靠”。

盡管表面上看似“轉包”關系,但實質上這種操作仍然屬于掛靠行為。

在法律實踐中,這種行為具有隱蔽性,不容易被發現,加之在司法實踐中,法律共同體的法律修養不同,在認定上存在不同的認識,可能會導致一些責任歸屬比較混亂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即便被掛靠公司允許或授權掛靠人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和進行施工,表面上看似形成了轉包關系,但實質上這種行為仍然被認定為掛靠。

這種行為在法律上的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建設工程施工需要相應的資質,無資質的企業或個人承攬工程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主流觀點認為,合同一般是無效,但是當發包人善意時(不知情掛靠事實),此時施工合同對發包人而言,不一定絕對無效。

第二,在轉包類掛靠中,責任歸屬變得模糊,一旦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可能會引起責任追究上的爭議。

第三,涉及轉包類掛靠的行為可能會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包括罰款、資質降級甚至吊銷資質等。

第四,法院在前些年審理相關案件時,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斷是否構成掛靠,并據此作出判決,可能會收繳違法所得,并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法律制裁。

因此,對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承發包活動,各方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合法合規地開展工程承攬和施工活動,避免因違法行為帶來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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