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再次確認了誤工費認定不應受年齡限制的重要原則,為老年人維權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撐。該案例涉及一位67歲的老人李大爺,他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并因誤工而遭受經濟損失。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應賠償李大爺的誤工費,充分體現了法律保護老年人合法收入的決心。

案情簡述如下:李大爺長期在澳門擔任酒店夜間清潔員,盡管家在珠海,但他堅持每天深夜過關前往澳門工作,早上再返回珠海。2021年2月,李大爺在珠海駕駛電動車時與周某駕駛的小車發生碰撞,導致他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電動車損壞。交警現場勘察后認定,周某對此次事故負全責。

事故發生后,李大爺在醫院住院治療了13天,出院后遵醫囑全休2周。這期間,他因無法工作而失去了收入。盡管李大爺與周某多次協商誤工賠償問題,但始終未能達成協議。于是,李大爺將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誤工費等相關費用。
在庭審中,李大爺提交了澳門酒店的薪金清單,證明他每月的總收入約為澳門幣1.2萬元。然而,被告周某卻認為李大爺已超過60歲的退休年齡,且自己已支付了醫藥費、護理費和生活費等費用,因此不應再支付誤工費。
針對這一爭議焦點,法院明確指出,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同樣受法律保護。退休年齡與勞動能力的喪失并無直接關系,因此誤工費的認定不應受年齡限制,而應根據實際遭受的損害來判定。李大爺雖已年滿67歲,但仍具備勞動能力且因交通事故導致工作受阻,理應獲得相應的誤工費賠償。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周某賠償李大爺誤工費澳門幣10800元,折合人民幣約為8700元。宣判后,周某不服并提出上訴,但珠海中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案例不僅為老年人維權樹立了新的典范,也為法律實踐提供了新的指導。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明確指出,誤工費是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來確定的。無論受害人年齡大小,只要因交通事故導致工作受阻并造成實際收入減少,都應有權獲得誤工費賠償。這一原則充分體現了法律對老年人勞動權益的尊重和保障。
同時,隨著我國老齡化程度的不斷加深,老年人再就業和繼續參與社會生產活動的現象日益普遍。無論是被返聘工作、從事雇工還是從事農業生產等領域,老年人都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明確規定,國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鼓勵他們在自愿和量力的情況下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這意味著,無論年齡大小,只要老年人具備勞動能力并因工作受阻而遭受經濟損失,他們都有權獲得相應的誤工費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