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案例 凌某某訴江蘇某建設有限公司、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2023-01-2-115-004/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1.12.20/2021)最高法民再201/再審

 

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承包人、實際施工人已經就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實際施工人以承包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支付工程價款及確認在建設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在工程款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至于實際施工人關于支付工程價款及優先受償權的請求應否支持,需由人民法院實體審理認定并作出判決。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存在實質異議,不影響原告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

 

裁判規則:

 

凌某某基于其與興一建設公司、百聯安置業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內部施工承包協議》《項目部內部結算及解除協議》,提起本案訴訟。凌某某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被告是興一建設公司、百聯安置業公司,系合同的相對方。凌某某訴請支付案涉工程價款8213.18萬元、利息及確認優先受償權,凌某某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其提起的本案訴訟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一、二審法院認為“百聯安置業公司、興一建設公司對凌某某訴求亦未提出實質性的異議,因此雙方之間并無實質性的糾紛,雙方可依法自行履行”,并以此駁回凌某某的起訴顯屬不當。

 

判決結果:

 

一、撤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魯民終2013號民事裁定及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2民初2245號民事裁定。

 

二、指令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

 

 

類案檢索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再2號裁定

 

裁判規則:高某友以其系案涉工程實際施工人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江蘇山水公司支付工程款,江北水城度假區住建局在欠付江蘇山水公司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符合前述法律規定,原審法院依法應當進行審理。至于高某友所主張的施工事實及相應價款是否成立,可在實體審理時通過委托鑒定查明或依照證據規則依法認定并作出相應判決。

 

原審法院雖對高某友提交的證據組織質證,但最終以工程審計沒有完畢、施工工程量及價款無法確定等為由駁回其起訴,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至于原審法院認為高某友待工程審計完畢后再行主張可以較好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意見,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原審法院裁定駁回高某友的起訴,適用法律明顯錯誤,依法予以糾正。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20號裁定

 

裁判規則:謝某金主張其作為實際施工人完成了案涉工程的部分施工,請求支付工程價款以及要求退還保證金,與陳慶剛偽造印章涉嫌犯罪并非同一法律事實。因案涉合同上的印章印文系陳慶剛偽造予以加蓋,陳慶剛偽造印章一節與本案存在一定關聯關系,但謝某金是否有理由相信陳慶剛有權代表華鴻公司簽訂合同、華鴻公司是否需因自身過錯承擔責任以及月亮河鄉政府、月亮河旅游公司是否應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等權利義務關系的認定,可依據相關證據徑行審理和裁判,并不受陳慶剛涉嫌犯罪處理結果的影響。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對謝金國的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二審裁定駁回謝某金的起訴,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59號裁定

 

裁判規則:徐某翔積極組織案涉工程的施工管理,深度介入了工程從籌備到竣工的全過程,遠超出一般施工單位工作人員的職責范圍。反觀恒路公司,既未與黔程公司簽訂書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又未對案涉工程進行實際管理,難以證實其與黔程公司之間存在分包合同關系。相對于四川興能、黔程公司、恒路公司的主張,徐某翔的主張更具有合理性且證據優勢明顯。現案涉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徐某翔可以主張支付工程款和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

 

 

和銘律師分析: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43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該規定為實際施工人向其前手承包人以及向沒有合同關系的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提供了法律依據。二十年的司法實踐證明,該規定是實質性解決工程糾紛的一把利器。

 

《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實際施工人作為原告起訴,應當證明自己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即提供實際施工的證據,包括承包合同/工程驗收文件/投入機械建筑材料的憑證/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憑證/對質量工期進行管理等一系列證據。

 

上述案例中,實際施工人均提供了實際施工的證據,一審二審法院以當事人之間無實質性糾紛/實際施工人主張不能成立/實際施工的證據不足/本案涉嫌刑事犯罪為由裁定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一審二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受理,將社會矛盾引入法治化解決軌道,堅守了法律底線,維護了公平正義,值得點贊!(文/北京和銘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