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建設施工合同約定:“承包人在收到結算審核資料后45天內未審核,視為認可發包人的審核結果”,這種約定有效嗎?

最高法在《貴州省織金古城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湖北中柱古建園林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該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因免除了發包人的責任、加重了承包人的責任,故屬于無效條款。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法律為保護弱者的利益,達到公平的目標,對格式合同相關條款進行了限制:

第一,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第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最高法院認為:

根據民法典第496條,所謂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那么本案中施工合同中專用合同條款第14.2條是否屬于格式條款、以及效力如何?

一、14.2條屬于格式條款,理由如下:

1.本案發包人與承包人就案涉項目簽訂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專用合同條款14.2均做了同樣的約定,屬于預先擬定的條款;

2.案涉爭議的14.2條內容未采取下劃線方式標注,但案涉合同其他涉及雙方權利義務的內容均采取了下劃線方式標注,下劃線標注的方式可以體現雙方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故未加下劃線的14.2條未能體現雙方協商一致,屬于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故14.2條符合民法典496條規定的格式條款。

二、14.2條格式條款是否有效?

根據民法典第497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無效。

14.2條內容:
發包人應在接收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結算申請書后4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

發包人完成竣工結算審核后向承包人簽發結算審核意見書,承包人應在45日內積極核對審核結果并完成最終簽字確認手續,逾期視為承包人認可發包人審核結算數據。

上述14.2條的內容同時約定了發包人和承包人的義務,發包人的義務僅為45天內進行審核;承包人同樣需要在45天內進行審核,但如果承包人未在45天內進行審核,其后果就是視為認可發包方的審核結算數據。

該條款內容免除了發包人的責任、加重了承包人的責任,故根據民法典497條的規定屬于無效條款。

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