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施工領域,固定價合同可分為固定單價合同(面積固定單價包干合同)和固定總價合同(總價包干合同),固定總價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施工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價格,在約定的范圍內總價不作調整。
依據該定義可以看出,總價合同并非絕對的不可調整,而是在雙方約定范圍內的不再調整,即固定總價是在一定范圍內的固定總價,如果超出該范圍,固定總價自然也就無法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簡單來看,該規定對固定價合同工程的造價鑒定采取了嚴格的限制性規定,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
那么約定固定總價結算的,什么情況還可以對工程造價申請鑒定?
在司法實踐中,以下幾種情形屬于固定總價結算,但可以適用鑒定的的例外情形。
第一種是合同無效的情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合同內約定的價格形式條款自然無效,合同約定的工程總價款也歸于無效,若直接適用該合同的相關條款,將會導致無效條款有效化,此時雙方當事人便可通過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的方式確定工程總價款;
第二種是工程未完工的情形。
固定總價合同以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施工內容為前提,若承包人因故無法將全部工程完工,對于工程款結算自然無法直接適用合同約定固定價款,此時也可以通過司法鑒定的方式確認已完工工程量及工程價款;
第三種是設計變更、工程量超出原合同范圍。
依據固定總價的定義來看,固定總價是在一定范圍內的固定總價,對于超出原合同范圍的工程量,合同雙方就該部分工程造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也可通過司法鑒定的方式進行確認。
第四種是發生其他不可預測的風險的。
如果發生下列情況時,合同總價在結算時也需要隨之進行調整:
(1)法律法規變化導致規費項目、稅金項目、施工措施項目發生變化;
(2)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機械臺班的價格變動超出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
(3)工程變更導致發生工程簽證;
(4)因業主方原因導致加速施工并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的增加;
(5)發生業主方應該承擔的商業風險,如不利的物質條件、異常惡略的氣候條件、不可抗力,等等;
(6)因業主方違約導致承包人發生停窩工損失。
以上情形僅為部分情形,如原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計價方式顯失公平的情形,出現《民法典》第533條情勢變更情形,同一項目多份固定總價合同且價款不同情形等,均可以申請鑒定。
綜上,一般情形下,固定總價合同不支持鑒定是法律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但在司法實踐中,法律的適用并不是僵硬的,為實現公平目的,工程造價鑒定在一定情形下仍可以適用。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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