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到法院是解決問題的,不是走程序的。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近說的一句話。他提出法院的服務標準是“如我在訴”,實在是太好了,我非常贊同,老百姓到法院起訴,就如同我到法院起訴一樣,高人啊,點贊。
落實到工作上,也就是不管是法官也好,還是代理律師也好,出發點一定是怎么樣解決老百姓的實質的問題,實際的能夠解決問題。化解矛盾、化解糾紛。而不僅僅是法官為了出判決、出調解書而結案,代理律師為了拿一個看起來是勝訴的判決、調解書。這個不是目的啊。
比如我前幾天剛接的一個案子,強制執行不下去了,當事人在執行階段委托的我。案情是這樣的,當事人賣房子,給買家過了戶了,買家不給購房款。于是起訴到法院,當事人起訴的是三個人,也就是一個原告三個被告,在法院調解的時候,這三個被告就推出來其中的一個人,讓他承擔給錢的責任,原告當時也不太懂,也同意了。于是法院就直接出了調解書,但是承擔責任的這個被告,后來一查,早就是失信被執行人了,身上的案子還挺多,也就是他是沒有給錢能力的啊。那可以想象,這個調解書能夠有效的履行嗎?強制執行的時候,能夠執行回來錢嗎?這是一個實質性的問題啊。這個事,看起來出了一個調解書,雙方當事人還都不能上訴,對于法院來說這個案子已經結案了,對于代理律師來說,似乎也是勝訴了,你看有人承擔責任,法院也出調解書了,好像也可以給當事人一個交代了。但是,這個案子有沒有做到“案結事了”呢?這個事了了嗎?當事人的購房款最后能不能拿回來呢?這才是老百姓最關心的一個核心的問題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