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判中最常見的糾紛之一。 一方面,向發包人交付質量符合約定的建設工程是承包人的基本合同義務,如果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者雖然合格但未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發包人有權請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面,承包人起訴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時,發包人通常會以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為由提出抗辯或者就工程修復、支付修復費用提出反訴。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主體、條件以及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證明是司法實踐中常遇到的問題。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主體
承包人是建設工程質量的責任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實踐中,承包人和施工人的情況較為復雜,尤其是在分包、轉包以及借用資質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下,哪些主體應當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需要予以明確。發包人自身原因導致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應當自行承擔質量責任。 (一)承包人等施工主體承擔質量責任 第一,在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情況下,總承包人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人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人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在分包的情況下,總承包人和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對分包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建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接受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對于違法分包,根據《建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承包人對因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分包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在轉包的情況下,轉包人與接受轉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建設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因此,所有轉包行為都屬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無效行為。根據《建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對因轉包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的單位或個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在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下,出借資質一方應當與借用資質一方對建設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七條規定,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發包人自行承擔質量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既有可能是施工人的原因,也有可能是發包人的原因。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十三條等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發包人依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存在缺陷,導致建設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根據《建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承包人必須按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如果發包人提供的建設工程施工設計圖存在缺陷,承包人依據設計圖進行施工完成的建設工程也會出現質量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應由發包人承擔建設工程質量責任。 第二,發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有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或者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指定的出售方購買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如果發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會導致建設工程質量問題。這種情況下,發包人存在過錯,應當對建設工程質量問題負責。 第三,發包人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發包人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會導致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應當對工程質量不合格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發包人違規任意壓縮建設工程的合理工期。工期對于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具有重要意義,不合理地壓縮工期,會影響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發包人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至于什么情況下屬于“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應根據工程施工具體情況確定。壓縮合理工期通常取決于發包人意志,由此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發包人應依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發包人讓施工人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遵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于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具有重要意義。發包人讓施工人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會對建設工程質量造成負面影響。這種情況下,發包人應當依據自身過錯承擔質量責任。
承包人承擔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條件
除承包人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過錯外,建設工程是否竣工驗收、是否交付使用、是否具有規劃審批手續等因素也會對承包人的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產生影響。 (一)工程質量責任與竣工驗收的關系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及時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的,說明發包人已經認可工程質量合格,其再主張承包人承擔工程質量責任的,一般不應支持,但發包人提交充分證據證明系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除外。 (二)工程質量責任與工程使用的關系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和《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發包人在使用建設工程前,應當先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才能使用。有的發包人在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就擅自使用工程,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十四條規定,發包人在這種情況下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本條司法解釋的法理基礎有三:一是發包人在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就擅自使用工程,違反法律規定,具有可歸責性;二是發包人擅自使用建設工程會導致產生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原因難以查清;三是發包人多是在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對使用部分工程提出質量抗辯或者反訴請求承包人承擔質量責任。即發包人一方面擅自使用工程,享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帶來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以建設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付工程款,不履行合同義務,屬于不誠信行為。對此類不誠信行為,不應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使用后,發包人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情況下,是否應當支持發包人主張。筆者傾向認為,依法理,既然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的工程后不能再就工程質量問題主張權利,更不能在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并使用工程后再就該工程質量問題主張權利。本條司法解釋規定精神可適用于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人已使用工程的情況。 (三)工程質量責任與工程合法性的關系 工程質量責任一般以工程合法為前提。建設工程如果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屬于違法建筑,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工程質量責任的,應當區分情形處理。如果能夠補辦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手續的,可依法支持發包人主張;如果不能依法補辦工程規劃審批手續的,違法建筑應當拆除,往往不具備折價補償的條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據各自過錯,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這種情況下賠償的損失不是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而是建設工程被拆除后產生的損失,即承包人為進行工程施工而投入的人、材、機等而產生的損失。但是,違法建筑被拆除前,發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請求承包人承擔質量責任的,可依法予以支持。違法建筑被拆除后,當事人依據新發生的事實,仍有權就違法建筑被拆除產生的損失請求存在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證明
訴訟中,通常是發包人主張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發包人應當對建設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承擔舉證責任。認定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并非只能以鑒定意見為依據。施工現場簽證單、現場照片和錄像以及人民法院現場勘驗筆錄等證據都可以作為證明建設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證據。 (一)一般應由發包人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承擔舉證責任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中,承包人具有向發包人交付質量符合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建設工程的義務。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當先由發包人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才交付使用。如果工程質量不合格,發包人在竣工驗收過程中就能發現問題,并請求承包人承擔質量責任。訴訟中,通常是發包人主張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要求承包人承擔質量責任。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發包人應當對其主張的建設工程質量問題承擔舉證責任。發包人如果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當舉證證明其自行委托第三人修復所產生的費用或者申請鑒定修復費用。 (二)認定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并非只能以鑒定意見為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問題一般可分為兩類:一是表面可見或者施工資料即可反映的質量問題,二是需要專業機構鑒定才能認定的質量問題。對于前者,并不一定要經過鑒定才能對建設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出認定。例如,在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現承包人使用“瘦身鋼筋”“問題水泥”,但承包人拒不整改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承包人承擔質量責任;在竣工驗收過程中,發包人發現存在地下室滲水等質量問題,有權請求承包人進行維修;在移交工程時,發包人發現墻體、屋頂存在明顯裂痕,依常識即可判斷主體工程存在安全隱患,通知承包人修復,承包人拒不修復的,發包人有權以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為由拒付工程款。發包人提供的工程現場簽證、現場照片和錄像以及人民法院現場勘驗筆錄等證據都可以作為證明建設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證據。對司法鑒定應正確看待,并非凡是涉及建設工程質量的問題,都要求當事人申請鑒定;亦非只要鑒定機構出具了鑒定意見,就一律按鑒定意見處理。是否需要鑒定、是否采信鑒定意見、采信哪些鑒定意見,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