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

陜西高院發布5起

全省法院類型化涉眾糾紛案件

高效審理典型案例


全省法院類型化涉眾糾紛案件

高效審理典型案例


 

案例1  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一份判決一次性化解146件糾紛——原告趙某等146人訴被告某房地產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例2  示范判決引導當事人合理調整訴訟預期,954件物業合同糾紛批量化解——原告某物業服務公司訴被告楊某等954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系列案件

 

案例3  充分發揮委托調解效能,源頭化解類型化涉眾糾紛——田某等378戶購房者與某房地產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系列糾紛

 

案例4  當場審查立案、當天裁定確認,司法確認助推行業調解提質增效——某銀行與陳某等18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系列案件

 

案例5  要素審理+簡式文書,32件案件受理次日當庭宣判——原告崔某等32戶果農訴被告張某買賣合同糾紛系列案件


(一)

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

一份判決一次性化解146件糾紛

——原告趙某等146人訴被告某房地產公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1年,某單位組織職工集資建房,與被告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協議,約定以被告名義取得項目土地建設住宅樓,某單位享有土地使用權并承擔土地及建設相應費用;住宅樓建成后被告以成本價移交某單位,并為職工購房者辦理房產證。自2017年5月起,職工購房者陸續入住,因被告與某單位就工程結算不能達成一致,樓盤至今未進行竣工驗收,亦未辦理不動產權登記。2023年11月,該單位職工趙某等146人分別將被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被告繼續履行合同為原告辦理不動產權利證書。


【審理情況】

鑒于原告人數眾多,且訴訟標的為同一樓盤,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主動適用代表人訴訟程序,將146名業主作為共同原告統一進行立案登記,主動釋明告知原告可推選和確定訴訟代表人等訴訟權利。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時,推選的訴訟代表人到庭參加訴訟。在查明案件事實后,依法判決被告條件具備后及時協助原告趙某等146人辦理房屋不動產權證書,辦理不動產權證的費用由原告與被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各自負擔。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一份判決書、一次性解決了146名購房者與房地產公司的系列糾紛,人民法院通過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以高效便捷的訴訟服務,獲得了各方當事人的一致認可。在涉眾糾紛中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后續針對同一事實提起訴訟的其他購房者,人民法院還可以直接裁定適用本案生效判決,大幅降低了購房者的訴訟成本,確保同類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統一。主動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是人民法院秉持“如我在訴”理念,著力提升訴訟服務體驗,提高訴訟效率、減輕當事人訴累、節約司法資源、及時高效解紛的生動實踐。


(二)

示范判決引導當事人合理調整訴訟預期

954件物業合同糾紛批量化解

——原告某物業服務公司訴被告楊某等954人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某小區于2020年11月18日重新選聘物業服務公司后,前任物業拒不配合工作交接,經小區業主委員會起訴,該物業服務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撤出小區。后該物業服務公司將小區業主楊某等954人訴至法院,要求業主支付其撤場之前的物業費及公攤水電費、垃圾費及電梯年檢維護費等費用。楊某等954人認為原告的物業服務合同應于2020年11月18日終止,終止之后其拒不撤出小區,故此期間的物業費不應該交納。


【審理情況】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訴訟954件,且均系相同或類似訴爭事實。為促進糾紛高效化解,人民法院選取其中不同事實類型案件60件進行審理并作出示范判決,對原告主張的2020年11月19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間的物業費不予支持,僅支持實際產生的公攤水電費、垃圾費及電梯年檢維護費。2024年9月,示范判決經上訴獲得維持后,原告主動撤回起訴300件。其余案件陸續委托調解,截止目前,已有51件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并實際履行。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建立健全“示范判決+委托調解”矛盾糾紛化解機制,通過充分發揮示范案件的司法引領作用,用示范判決確定基本規則,引導當事人合理調整訴訟預期,從而實現批量案件的高效審理,促進同類糾紛的源頭多元化解。



(三)

充分發揮委托調解效能

源頭化解類型化涉眾糾紛

——田某等378戶購房者與某房地產公司

商品房銷售合同系列糾紛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8日,某小區完成竣工驗收,田某等34戶購房者于2021年2月20日實際接收房屋。因《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晚于2018年12月31日前交房應承擔逾期交房違約金,遂田某等34戶購房者將小區開發商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訴至法院。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對逾期交房事實予以認可,但稱因疫情影響無力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賠償。人民法院速裁團隊審理發現,該小區378套房屋均存在逾期交房情形,且第二批34戶購房者已準備提起訴訟,其余310戶購房者就是否提起訴訟持觀望態度。


【審理情況】

鑒于該類案件訴爭焦點僅為是否能夠適當調減逾期交房違約賠償金,法院及時對34件首批訴訟案件進行審理,作出示范判決,并積極引導雙方就違約金沖抵物業費達成和解并履行完結。在示范判決引導下,法院以委托調解形式,對第二批34戶購房者同類糾紛成功達成訴前調解。經對示范判決及后續調解進行宣傳,截止2024年底,小區近200戶業主已通過委托調解與開發商以違約金沖抵物業費的方式達成調解,并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


【典型意義】

逾期交房、逾期辦證等類型化糾紛,往往事實及法律爭議相對較小,但涉及人數眾多,容易演發為涉眾涉穩案件。人民法院就先期小批量案件及時審理作出示范判決,引導潛在訴訟當事人通過委托調解+司法確認的形式,源頭化解后續大規模矛盾糾紛,節約訴訟成本,從根本上化解涉眾涉穩風險,實現“處理一案、化解一批”的良好效果。



(四)

當場審查立案、當天裁定確認

司法確認助推行業調解提質增效

——某銀行與陳某等18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22年期間,某銀行分別與陳某等18人簽訂《農戶小額信用借款合同》,按照約定的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向陳某等18人發放貸款,后各借款人未能按期償還借款本息。2024年7月,某銀行將陳某等18人訴至法院,要求各借款人償還借款本息。


【審理情況】

法院針對小額金融借貸糾紛,分類整理發布示范性判決,引導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適用示范性判決確定的規則以調解方式化解糾紛。該批18件金融借貸糾紛通過委托調解,達成《金融借款糾紛人民調解協議書》后,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人民法院司法確認。法院建立司法確認案件高效辦理“綠色通道”,收到申請后當場審查立案,當天組織雙方當事人到庭核實,當場作出民事裁定,確認18份調解協議合法有效。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與有關部門共建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成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以“示范判決+委托調解+司法確認”機制促進金融糾紛訴前化解,先就常見糾紛類型整理發布示范性判決,確定示范引導性調解規則,及時通過司法程序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效力,多措并舉支持專業性、行業性調解力量在糾紛多元化解中發揮更大作用。通過凝聚人民調解、行業調解多方力量,健全完善司法確認工作流程,有利于打通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瓶頸,鼓勵類型化訴訟各方選擇調解途徑化解矛盾,促進糾紛解決提質增效。



(五)

要素審理+簡式文書

32件案件受理次日當庭宣判

——原告崔某等32戶果農訴被告張某買賣合同糾紛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2022年9月,被告張某(水果商)在某村收購獼猴桃。原告崔某等32戶果農向被告交付獼猴桃后,被告按收購價格分別向32名果農出具欠條共計金額19萬余元,承諾獼猴桃銷售回款再向32名果農付款。后被告因市場變化逾期未付款,崔某等32戶果農遂于2023年5月將張某訴至法院。


【審理情況】人民法院收到32戶果農訴狀后,立案庭初步審查,認為案涉買賣合同糾紛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于立案當日分案至速裁團隊承辦。速裁團隊于立案次日適用簡易程序,集約化“要素式”組織庭審,經審理后判決張某履行付款義務,當庭制作“表格式”簡式裁判文書送達各方當事人。32件系列案件兩日內審結,原、被告均未上訴,一個月內被告主動向果農支付10萬元,剩余款項亦已于年內支付完畢。


【典型意義】通過精準識別、繁簡分流,讓糾紛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案件,通過適用“要素式”審理+簡式裁判文書,快立、快審、快結,讓獼猴桃種植戶與采購商因市場變化而生的矛盾糾紛盡快化解彌合,引導構建誠信、包容的市場秩序,助力鄉村振興。


來源:陜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