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院(以下稱北仲)于2025年4月7日召開第八屆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討論并通過了《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院調仲對接快速程序規則》(以下稱《快速程序規則》),決議《快速程序規則》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現正式發布《快速程序規則》全文并作如下說明:
為落實中央關于健全商事仲裁與調解制度、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任務要求,進一步滿足市場主體對經濟糾紛解決的多元需求,進一步發揮仲裁在非訴糾紛解決機制中的核心重要作用,北仲積極探索仲裁與和解調解相銜接的非訴糾紛解決機制,為給當事人提供更加靈活高效、經濟便捷的糾紛解決服務,特制定《快速程序規則》。本規則旨在規范和解調解與仲裁的聯動對接機制,進一步完善“仲裁確認”制度,有效縮短爭議解決周期,提升爭議解決整體效能,助力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為構建新發展格局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快速程序規則》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在申請仲裁前已經達成的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可以經北仲“仲裁確認”直接轉化為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協議內容不明確的,仲裁庭可以采取適當方式進一步組織當事人調解,充分發揮調解柔性解紛和仲裁終局裁判的優勢,實現二者的雙向互動,促進糾紛快速妥善解決。
《快速程序規則》配套規定了更加經濟的特別收費標準,以《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以下稱《仲裁規則》)的收費標準為對照,根據爭議金額大幅降低費用比例。爭議金額為10億元以上的案件僅收取常規案件仲裁費用的20%,且爭議金額達到39.64億元時,機構費用即達到封頂標準。爭議金額為1億元到10億元(含)之間的案件僅收取常規案件仲裁費用的25%,大幅降低爭議解決成本,減輕當事人的費用負擔,積極為市場主體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快速程序規則》作為《仲裁規則》的特別規則,全面推行電子送達和在線提交材料,通過全流程數字化服務確保仲裁程序的高效推進。《快速程序規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個性化需求,為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定制化提速”提供規則依據。當事人放棄期限性權利的,7日內即可取得仲裁庭出具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真正實現糾紛的快調速裁。《快速程序規則》規定了仲裁參與人的誠信、善意、合作義務,明確了仲裁庭可以在特定條件下拒絕作出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積極防范虛假仲裁風險。《快速程序規則》同時強調調解內容的可執行性,明確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義務,北仲可以基于當事人的申請,發送履行提示書,引導當事人主動履行義務,減少后續執行成本,促進仲執的有效銜接,切實提升糾紛解決實效。
《快速程序規則》是北仲豐富當事人爭議解決服務選擇、滿足當事人多元解紛需求的重要抓手之一。北仲將以《快速程序規則》的實施為契機,持續推動爭議解決機制的創新與完善,為國內外當事人提供更加優質、多元的爭議解決服務,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貢獻仲裁力量。
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院
調仲對接快速程序規則
為向當事人提供更加高效、經濟、多元的糾紛解決服務,促進當事人通過和解、調解方式理性、快速地解決糾紛,降低糾紛解決成本,為市場主體營造更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院(以下稱本會)制定《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院調仲對接快速程序規則》(以下稱本規則)。
本規則是《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以下稱《仲裁規則》)的特別規則;本規則未規定的,適用《仲裁規則》的有關規定。
申請仲裁前,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有關爭議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并約定向本會申請根據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依法作出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的,適用本規則。
(一)除非另有約定,當事人應當通過本會在線仲裁平臺、電子郵件等電子方式向本會提交申請材料、證據及相關意見等。
(二)本會采用在線仲裁平臺、電子郵件等電子方式進行送達,電子傳輸記錄能夠顯示已完成發送的,視為已經送達。
適用本規則的案件,應當按照本規則附錄1《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院調仲對接快速程序規則案件收費標準》確定仲裁費用。
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放棄《仲裁規則》規定的答辯、仲裁通知送達、選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員等程序中當事人可以處分的期限性權利。
(一)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員)組成。
(二)當事人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內未共同選定獨任仲裁員或者未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獨任仲裁員的,本會主任于7日內指定獨任仲裁員。
(一)適用本規則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審理方式。
(二)仲裁庭在審理過程中應當促進和解、調解,有權采取適當方式組織當事人調解。
(一)當事人提交的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1.權利義務主體明確。
2.金錢給付具體數額明確或者計算方法明確。
3.交付的特定物明確。
4.行為履行的對象、范圍、標準明確。
5.約定繼續履行合同的,繼續履行的權利義務,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體內容明確。
(二)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不明確的,仲裁庭可以進一步組織當事人調解,并要求當事人就不明確的部分進行說明或者補充證據。經當事人說明或者補充證據仍不明確的,仲裁庭可以拒絕將不明確的部分納入調解書或者裁決書。
(一)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均應當本著誠信、善意、合作的原則妥善解決糾紛。
(二)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可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或者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當事人進行說明或者補充證據,當事人的說明或者補充證據仍不足以排除上述情形的,仲裁庭可以拒絕根據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的該部分內容作出調解書或者裁決書。
(一)仲裁庭認為無法根據當事人的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作出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的,可以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本會按照本規則附錄2《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院調仲對接快速程序規則撤案退費標準》退回部分仲裁費用。
(二)案件撤銷的,不影響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另行向本會申請仲裁。
(一)書面審理的,仲裁庭應當自確定書面審理之日起7日內,根據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作出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當事人共同申請延長的除外。
(二)開庭審理的,仲裁庭應當自開庭完畢之日起7日內,根據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作出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當事人共同申請延長的除外。
(三)存在本規則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需要進一步查明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的,經本會秘書長批準,調解書或者裁決書作出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一)當事人應當自覺及時履行本會作出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確定的全部義務。
(二)經當事人申請,本會可以向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發送履行提示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