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女律師高丙芳代農民工討薪被判四年?看看事情真相是怎樣的。

2025年6月17日,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高丙芳代討薪案件二審判決,結果認定高丙芳等人捏造農民工勞務費未清償的事實,構成虛假訴訟罪,維持原判,判刑4年。


該結論一出,輿論嘩然,好多不了解實際情況的人,因為只看到農民工維權討薪這個表面現象,就覺得農民工的工資不能得到很好的支付,卻沒意識到背后存在著復雜的法律和事實關系。

究竟發生了什么,讓女律師“知法犯法”,把自己送進了監獄?

2017年,泰安泰山城鄉建設公司將一個工程承包給泰安市粥店建筑工程公司,粥店公司又將工程轉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趙某某(二包)。趙某某將部分工程分包給米某某(三包),米某某再分包給陳某某(四包),陳某某雇傭了農民工進行施工。該項目實際上實施了層層分包。

2018年7月,工程竣工,但趙某某(二包)因其他事情入獄,未能結算工程款。米某某(三包)和陳某某(四包)墊付了農民工工資,并向粥店建筑工程公司討薪。2019年2月,米某某起訴趙某某和粥店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法院駁回了對粥店公司的訴求。

2019年4月,米某某為了索要被拖欠的工程款,找到高丙芳做代理律師。以農民工的名義起訴工程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支付農民工勞務費(實際上是趙某某拖欠米某某的工程款)。陳某某制作了《2017工資發放表》作為起訴依據,高丙芳讓助理找到75名農民工簽字。

2019年12月,岱岳區法院一審判決支持米某某訴訟請求。粥店公司對3份判決提出上訴,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維持原判

原本事情到這里就結束了,欠債還錢,互不拖欠。但事情在這有了反轉。

粥店公司不服判決,向岱岳區檢察院反映情況,舉報高丙芳提供的證據有偽造嫌疑。檢察院啟動民事訴訟監督程序。調查發現,75名農民工中十余人與陳某無雇傭關系,其余人在已結清報酬的情況下提起訴訟。

2021年11月,岱岳區法院再審認定69件案件為虛假訴訟,撤銷原判。

2022年5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對3起案件抗訴,法院再審撤銷原判。

2023年,剩余2份判決也被撤銷。

2024年12月,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高丙芳犯虛假訴訟罪,刑期四年;兩名包工頭米某某、陳某某犯虛假訴訟罪,被判緩刑。米某某和陳某某認罪認罰,高丙芳當庭表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理由是有證據證明在案涉虛假訴訟二審執行階段前,她對農民工已經拿到勞務費一事不知情。

2025年2月10日,該案在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6月17日,該案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終該案件由一樁簡單的民事糾紛上升到刑事案件。

雙方辯護觀點

高丙芳的辯護律師認為,本案存在大量客觀證據證明高丙芳對包工頭墊付清工資不知情,沒有犯罪故意,不構成虛假訴訟罪。若該案判律師有罪,將造成錯誤示范,即付清農民工工資的包工頭受到懲治,而本應承擔拖欠工資連帶責任的違法轉包者(一包)卻未被追責。

檢方認為,高丙芳等人捏造農民工工資未得到清償的事實,嚴重侵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這就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法院最終判案還是需要根據事實證據說話。

為什么高丙芳量刑重于當事人米某和陳某呢?

米某和陳某認罪態度好。他倆在一審時當庭認罰,自愿認罪認罰,顯示出一定悔罪態度。另外他倆作為包工頭,法律專業知識相對欠缺,雖有制作虛假工資發放表等行為,但更多是受利益驅使配合實施,主觀故意和對犯罪進程的推動作用相對較弱。

高丙芳一直不認罪,對自身行為的拒不認錯。法院可能認為其缺乏改過自新的誠意,對法律的尊重。另外高丙芳作為律師,本應更熟知法律且維護法律公正,但其參與虛假訴訟行為,性質更為惡劣,對司法秩序的破壞更大,所以給予相對較重的刑罰,以此警示法律從業者要嚴格遵守法律。

該事件的影響

雖然該事件經過多次審理,事實證據清晰,體現了司法機關對虛假訴訟行為絕不姑息的態度,維護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但也影響了弱勢群體維權信心。

對于部分未能了解案件真相的群眾來說,容易造成法院支持工程款拖欠現象的錯誤認知。也可能會使一些單位和個人錯誤地認為自身的拖欠行徑得到了法律的默許。

一旦這種錯誤影響在社會上擴散,極有可能引發不良的示范效應,對法治環境及公信力造成負面影響。

因此,必須在輿論引導方面加大力度、做足功課,通過及時、準確、全面的信息公開和專業深入的法律解讀,引導公眾正確認識此類案件,維護司法權威和社會公平正義。


來源:今日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