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開具調查令協助商事仲裁機構調查取證的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發揮司法對仲裁的支持作用,有力推動我省仲裁高質量發展,更好地服務我省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相關規定及《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服務工作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決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就以下商事仲裁案件開具調查令:
(一)內地仲裁機構受理的仲裁案件;
(二)在廣東登記注冊的境外仲裁機構受理的以廣東為仲裁地的仲裁案件:
(三)人民法院認為可以開具調查令的其他仲裁案件。
第二條【申請條件】仲裁庭在仲裁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審查認為確有必要收集與案件待證事實相關的證據,但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且證據所在地或者可收集地在廣東的,由所在仲裁機構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開具調查令、
第三條【管轄法院】就內地仲裁機構受理的非涉外仲裁案件申請開具調查令的,由仲裁機構或分支機構所在地、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就內地仲裁機構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合仲裁案件開具調查令的,由仲裁機構或分支機構所在地、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就境外仲裁機構受理的仲裁案件開具調查令的,由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就海事海商仲裁案件申請開具調查令的,由廣州海事法院管轄。
第四條【申請材料】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調查令,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開具調查令申請書;
(二)仲裁機構確定的持令調查人員信息;
(三)仲裁立案受理文件、仲裁申請書、答辯書等;
(四)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申請文件的要求】仲裁機構提交開具調查令申請書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仲裁案件案號、當事人、案由等基本信息;
(二)調查事項:包括收集證據的內容名稱、接受調查單位的名稱等;
(三)申請事由:包括調查收集的證據與查明案件事實的關聯性和必要性;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仲裁庭不能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客觀原因等;
(四)持令調查人員信息:持令調查的仲裁員、仲裁機構工作人員或者律師姓名、身份信息及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
(五)盡責承諾:仲裁機構承諾申請調查令以及調查取證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等;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開具調查令申請以仲裁機構名義出具,加蓋仲裁機構印章。
第六條【立案受理和審查程序】仲裁機構申請開具調查令,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仲裁機構提交的材料符合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按照“協仲調”編號。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不
符合規定的,應在十日內通知仲裁機構補正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編立文號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開具調查令。人民法院決定不予開具的,應當書面通知仲裁機構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審查組織】開具調查令案件統一由涉外商事審判業務部門負責辦理。未設立涉外商事審判業務部門的,由負責相關民商事審判業務的部門辦理。
第八條【不子開具仲裁調查令的情形】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開具調查令:
(一)證據不為接受調查單位保管:
(二)申請調查的證據不明確、不具體;
(三)已經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或者其他信息;
(四)直接申請向仲裁案件當事人調查的;
(五)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六)其他不宜以開具調查令形式調查取證的情形
人民法院決定不予開具調查令后,仲裁機構就同一事項再次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九條【調查令期限及效力】調查令的有效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最長為三十日。
調查令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調查令在期限屆滿后自動失效。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有效期限之內完成調查的,仲裁機構可申請延長調查令期限一次,具體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條【調查回執交還要求】持令人調取證據后,應于十五日內將持令調查結果回復函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一條【調查令的管理】仲裁調查令及相關文書樣式由省法院統一制定。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簽發的仲裁調查令實行統一編號管理,申請書及調查令、持令調查結果回復函等相關材料入卷歸檔。
第十二條【線上申請的處理】仲裁機構通過線上提交的調查令申請,人民法院按照上述規定予以審查和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