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審議仲裁法修訂草案,是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的一項重要議程。近日,常委會組成人員就“仲裁機構獨立性”“仲裁協議效力”“仲裁員管理與監督”“涉外仲裁制度”等核心修改問題進行深度討論,推動我國仲裁制度現代化。
獨立性
為仲裁發展留下足夠的法律空間
“草案第9條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13條規定‘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張道宏委員認為這兩處表述前后矛盾,他建議,“統一組建”改為“指導獨立組建”更合適,以強調仲裁委的獨立性、與政府機關的非隸屬關系。
葉贊平委員表示:“現行仲裁法只規定了仲裁的組織形式是仲裁委員會,這是按照設區的市來設置的,行政化的色彩還是很濃的?!彼ㄗh,仲裁法的修改要為仲裁業發展留下足夠的法律空間,草案條文里用“仲裁機構”代替“仲裁委員會”,把仲裁院這一機構包含進去。
鄭建邦副委員長在發言中指出:“草案第26條司法行政部門‘監督’仲裁工作的表述,較易引發外界對仲裁可能受到行政干預、地方保護的疑慮,不利于樹立中國仲裁的獨立和中立形象。”他建議,刪除“監督”的表述,改為“統籌規劃和指導”,“我們要在法律層面消除境內外當事人的疑慮,堅持仲裁依法獨立進行的原則,提升境內外市場主體對中國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信心?!?/span>
仲裁協議爭議
在效率與公平間尋找平衡
仲裁法草案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冉博委員建議對這一條作出進一步完善,“在強調意思自治和效率的商事領域,按請求提出的時間先后更為合理;在涉及公共秩序或弱者保護的領域,法律指定的形式則更具正當性”。
實踐中,有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爭議發生后既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張勇委員認為,相關司法解釋已經明確了“或裁或審”的原則,如果仲裁協議違反了這一原則,應該認定無效。他建議,草案吸收相關司法解釋的內容,“補上”這一規定。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委員于旭波則認為,依據草案第31條,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實踐中會對仲裁程序運行產生重要影響。他建議,增加以“書面”形式提出的規定,相關表述修改為“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書面提出”。
曹鴻鳴委員建議賦予當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請保全的權利,簡化仲裁委員會轉交程序,提升保全的效率,“財產保全有緊迫性,影響的是法院的執行效果,通過仲裁委員會轉交,程序上比較麻煩。賦予當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請的權利,便于加快程序,切實保障合法權益,對仲裁也是有力的支持。為了便于高效操作,可以由當事人在法院網上提出保全申請,法院直接受理”。
仲裁員管理
從“入口”到“出口”全鏈條監督
“草案第23條關于仲裁員除名的規定僅列舉了三種情形,不夠完善?!辈夹×治瘑T認為,應盡量將不適宜繼續擔任仲裁員的各類情形列舉出來,使其更明確,便于實踐中操作。
林銳委員說,中辦、國辦2019年印發的《關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見》,提出了要強化仲裁從業人員的準入和退出管理等規定?!安莅笇χ俨脝T的準入管理要求比較明確,對退出管理的要求還需要進一步完善。”他建議,進一步完善健全仲裁委員會注銷和仲裁員退出機制,特別是對其他違法違規違紀、嚴重有失公平影響仲裁公信力的,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也應當予以注銷和處理。
就草案關于仲裁員回避的規定,歐陽昌瓊委員從當事人選擇權的角度發表了自己的看法:“由于仲裁具有雙方自愿、一裁終局等特點,決定了申請仲裁與向法院起訴不一樣。應當把仲裁員的選擇權交給當事人。仲裁法不能參照民事訴訟法關于回避的有關規定來立法。”
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就與“涉外仲裁”有關的內容進行了充分討論,“仲裁法是一部與國際接軌的法律,修訂質量直接關系到對我國營商環境的評價,應精雕細刻、精益求精,力求達到預期目的?!惫日翊何瘑T的發言一語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