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湯圓,一名愛寫文的法律人。


2025年9月29日,司法部會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就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內容回應社會關切。


這部將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法,首次明確規定了仲裁機構屬于公益性非營利法人,解決了業界長期以來對仲裁機構性質的不同認識。



那么,新修訂的仲裁法,是否意味著仲裁機構相關編制發生一些調整和變化呢?


今天就來聊聊這個話題。

01


仲裁機構改革的背景和動因


我國現行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在超過30年的時間里僅做過兩次小幅修正。


這一時期恰逢我國經濟深度融入全球體系、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的關鍵階段。


仲裁制度的改革動因,源于多方面因素的共同驅動。


1.改革的內在驅動力。法律體系與現實需求的脫節日益凸顯,現行仲裁法制定于市場經濟初期,其制度設計難以適應當前數字經濟、跨境貿易等新興領域糾紛解決的需要。仲裁機構在案件受理范圍、程序靈活性、國際化程度等方面面臨諸多制約。


2.體制性矛盾亟待破解。仲裁機構定位不清成為制約發展的核心問題。長期以來,我國仲裁機構在“行政化”與“市場化”之間搖擺不定。大部分仲裁機構屬于參公管理或事業單位,人員具有體制內編制身份,導致仲裁機構在實踐中難以真正實現獨立運作。


這種體制安排產生了一系列連鎖反應。仲裁效率受到影響,專業人才引進受限,國際競爭力不足。特別是在涉外仲裁領域,我國仲裁機構的國際認可度與新加坡、香港等國際仲裁中心相比仍有明顯差距。


3.國際化競爭的緊迫壓力。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深入實施和中國企業“走出去”步伐加快,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仲裁體系已成為提升國家軟實力的重要一環。目前,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涉及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這對我國仲裁制度的國際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全球仲裁格局的重構也在倒逼改革。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等機構的快速發展,使得建立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中國仲裁體系顯得尤為緊迫。新修訂的仲裁法增設仲裁地制度、臨時仲裁制度等創新舉措,正是應對這一挑戰的戰略選擇。


4.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內在要求。仲裁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改革完善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明確提出要“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為此次修法提供了政策指引。


深化“放管服”改革在仲裁領域的具體體現,就是推動仲裁機構去行政化,回歸社會組織的本質屬性。通過明確仲裁機構的公益性非營利法人地位,使其真正成為獨立、公正、專業的糾紛解決提供者。


5.改革時機的成熟。經過30年的發展,中國仲裁事業已經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培養了一批專業人才,社會對仲裁的認知度和接受度顯著提升。廣州、深圳等地仲裁機構在體制改革方面的成功探索,為全國范圍內的制度創新提供了可復制的經驗。

02

仲裁機構當前運行模式分析


在我國,仲裁機構的運行和管理模式多年來呈現出多元化的特點,這也是改革需要面對的復雜現實。


目前,大部分仲裁機構仍屬于參公管理或事業單位,人員也具有對應的體制內編制身份。如沈陽仲裁委員會官方消息公布顯示,2025年6月,該仲裁委辦公室人員編制36名,實有人員34名。


這種管理體制導致仲裁機構在實踐中仍接受當地政府部門的管理和領導,一般由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具體管理業務,有專門的分管領導負責仲裁工作。


現有的管理模式與仲裁獨立于行政機關的基本法律原則存在一定張力,也影響了仲裁機構的中立性和專業性認知。


值得關注的是,已有地區開展了積極探索。廣州仲裁委員會在2024年12月從參公事業單位轉制為公益性非營利法人,機構和人員不再占用行政事業編制,從根本上打破了制約仲裁事業發展的體制障礙。

03

公益性非營利法人定位的內涵與影響


1.公益性非營利法人的核心特征


公益性非營利法人是指以促進社會公益為目的,不以營利為宗旨,其盈余不得分配給成員的法人組織。


其核心特征包括:


公益性:致力于提供公共服務,滿足社會對仲裁這一準公共產品的需求;


非營利性:機構盈余全部用于自身發展和提升服務質量,而非用于分配;


自治性: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夠自主決策和管理;


規范性:需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接受社會監督。


2.新定位帶來的變革機遇


新仲裁法明確仲裁機構屬于公益性非營利法人,這一規定解決了長期以來的性質之爭,為仲裁機構去行政化提供了制度保障,使仲裁機構能夠更加獨立、公正地處理糾紛。


改革后,仲裁機構需要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完善決策、執行、監督既相互分離又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包括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等現代法人治理架構。


同時,公益性非營利法人的定位將提升仲裁機構的公信力和中立性,使仲裁裁決更容易獲得當事人信任和國內外法院的認可,為中國仲裁走向國際舞臺奠定基礎。

04

編制變化的現實路徑與發展方向


新仲裁法實施后,可能并不意味著所有仲裁機構的編制會立即發生統一變化,大概率會推行分類分步、有序推進的原則進行調整,這是一個漸進式的改革過程。


但新法一定,大的改革方向不會變,仲裁機構將會逐步脫離行政化體制,走向獨立法人定位。


從廣州仲裁委員會的實踐來看,改革后其仲裁業務持續向好,商事主體的信任度持續提升。2025年上半年,該委受案標的額已達445億元,同比增長14%。


這一數據表明,體制創新能夠釋放仲裁機構的活力和潛力,為經濟發展提供更加優質的法治保障。


大膽推測未來人員編制的發展趨勢


未來仲裁機構的人員編制可能呈現多元化趨勢。


1.逐步減少行政事業編制,增加市場化聘用比例,建立更加靈活開放的用人機制;


2.建立專業化的仲裁秘書隊伍,提升服務質效,打造高素質的專業服務團隊;


3.擴大外籍仲裁員比例,提升國際化水平,滿足涉外仲裁業務需求。


05

寫在最后


隨著新仲裁法的實施,我國仲裁制度將沿著專業化、國際化、數字化的方向邁進,在全球化競爭中展現中國仲裁的獨特魅力。


仲裁機構的轉型,不僅是體制上的變革,更是理念上的轉變。


從帶有行政色彩的機構轉變為真正獨立、公正、專業的糾紛解決提供者。


這次改革重新界定了仲裁在法治體系中的位置,使其回歸解決商事糾紛的本來面目,為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提供制度支撐。


我們期待新法實施,同樣期待全新的仲裁機構!

來源:湯圓很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