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如果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對于裁決結果不認可,由于仲裁的一裁終局性,當事人只能啟動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了八種撤銷仲裁申請的情形:1.沒有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3.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4.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5.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6.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7.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8.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2023年,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1.08萬余件,全國法院撤銷或部分撤銷仲裁裁決552件,撤裁率5.11%,相較2022年5.28%的撤裁率基本持平。筆者擬開通系列合集整理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例供讀者交流學習。今日討論的是:仲裁裁決被法院撤銷后,仲裁費用是否應當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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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依據和李某簽訂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十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十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后,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仲裁裁決違反法定程序為由予以撤銷。后李某就《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再次向十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仲裁裁決被撤銷后當事人并未達成新的仲裁協議、應視為沒有仲裁協議的情形為由,裁定撤銷了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被撤銷后,李某向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以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十堰仲裁委員會返還仲裁費224998元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我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本案中,李某和十堰仲裁委員會兩者之間是申請仲裁者與仲裁機構的關系,十堰仲裁委員會在對李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有關房地產開發轉讓合同一案的仲裁過程,二者之間主體不具有平等性。其二,民事法律關系是指由民法調整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本案中,十堰仲裁委員會依據國務院《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規定收取仲裁費用,該行為可視為是仲裁案件過程中的一種行為,并非依民事法律關系取得,不論其收費是否合理,均不屬于民法調整。綜上,李某以民事法律關系主張返還不當得利的起訴,應當駁回其起訴。后李某上訴至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理由】

 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但仲裁委員會在仲裁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之間并非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仲裁委員會依照雙方當事人的仲裁協議處理民事爭議,與雙方當事人之間不產生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且仲裁委員會在仲裁期間,依照相關規定收取費用,其費用收取是否合理不具有可訴性,不屬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一審法院據此駁回李某的起訴并無不當。一審法院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相關法條旨在說明民事訴訟主體的平等性,據以駁回起訴的相關法條均已引用,并無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由于社會糾紛的無限性及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并非所有糾紛都可以通過訴訟予以解決,上訴人李某關于排除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外只能通過民事訴訟處理爭議的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案件焦點】仲裁裁決被法院撤銷后,仲裁費用是否應當退還?

本案的當事人以仲裁案件被撤銷,其交納的仲裁費用屬于不當得利為由將仲裁機構訴至法院。雖然自2018年之后,仲裁裁決被法院撤銷的案件大幅度下降,但目前每年均保持在5%左右,隨著仲裁案件總數的不斷增加,被撤銷的案件數量也在不斷增加。因此對于被撤銷的仲裁案件,當事人交納的仲裁費用是否應當退還成了實踐中越來越突出的問題。

根據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決理由中“由于社會糾紛的無限性及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并非所有糾紛都可以通過訴訟予以解決”。筆者可以瞥見一二:一是仲裁裁決被法院撤銷后,仲裁費用的退還需要和仲裁機構協商,積極與仲裁機構溝通二是仲裁機構作為獨立于行政機關之外的民間性服務機構,應當承擔一些社會責任,對于此類新產生的問題應當積極主動應對,制定相關的制度。如深圳國際仲裁院出臺了《關于仲裁案件特殊情況收費和退費的規定》,對于撤銷案件專門設立規則,綜合考量案件程序進度、工作量、撤銷案件原因以及當事人責任等因素進行不同比例的退費。        

根據《國務院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第二條和第七條可知,仲裁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案件受理費用于給付仲裁員報酬、維持仲裁委員會正常運轉的必要開支。案件處理費包括仲裁員因辦理仲裁案件出差、開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誤工補貼;咨詢、鑒定、勘驗、翻譯等費用;復制、送達案件材料、文書的費用等。仲裁費用在交納的時候也會分為兩個分項進行收取。筆者建議,仲裁機構在設計退費規則時,按照受理費用和處理費用按比例進行退還,也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思路。

【法條鏈接】

《國務院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第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仲裁委員會交納仲裁費用,仲裁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國務院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第三條 案件受理費用于給付仲裁員報酬、維持仲裁委員會正常運轉的必要開支。

《國務院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第七條 案件處理費包括:

(一)仲裁員因辦理仲裁案件出差、開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

(二)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誤工補貼;

(三)咨詢、鑒定、勘驗、翻譯等費用;

(四)復制、送達案件材料、文書的費用;

(五)其他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合理費用。

本條款第(二)、(三)項規定的案件處理費,由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預付。

《國務院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第八條 案件處理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按照合理的實際支出收取。

《國務院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第九條 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各自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

仲裁庭應當在調解書或者裁決書中寫明雙方當事人最終應當支付的仲裁費用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來源:仲裁二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