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涉及主體多、法律關系復雜,實務中爭議頻發。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法官會議紀要的形式,對各類典型糾紛的裁判思路作出明確指引,為司法實踐和行業操作提供了重要遵循。本文梳理 18 類核心糾紛的裁判規則,結合法律依據與實務要點,助力精準應對相關法律風險。

一、工程款支付與優先受償權相關糾紛

1. 串通套取貸款后轉回的工程款,無優先受償權

發包人與承包人串通,以支付工程款名義申請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承包人收到貸款后按約定轉回發包人指定賬戶的,不得再以未收到該部分工程款為由,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此舉本質上未形成真實的工程款支付關系,優先受償權的主張缺乏事實基礎。

2. 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是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實際施工人并非該合同相對方,故不享有此項優先受償權,僅可在發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圍內主張普通債權。

3. 違章建筑無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以工程可依法折價、拍賣為前提。違章建筑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宜進行流轉處置,承包人對其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僅可就已投入的合理成本主張債權。

4. 網簽不影響優先受償權的行使

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屬于行政管理手段,不產生物權變動效力,也不導致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消滅。只要符合優先受償權的成立要件(如工程驗收合格、在法定時限內主張等),承包人仍有權就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優先受償。

二、合同主體與責任承擔相關糾紛

5. 項目分區受讓方需對整體工程欠款承擔連帶責任

受讓房地產開發項目部分區域開發經營權的受讓方,若無充分證據證明轉讓方與受讓方就各區域分別結算,應認定項目為整體發包結算。受讓方需與轉讓方對整個項目的工程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以此保護實際施工人的合法權益。

6. 轉包關系中,發包人可對抗轉承包人的抗辯權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違法轉包工程的,轉承包人屬于承包人的履行輔助人。發包人基于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享有的抗辯權(如約定以房抵頂工程款),可向轉承包人行使。轉承包人的權利范圍不得超過合法承包人的權利邊界。

7. 項目經理個人借款,公司不必然承擔責任

項目經理以工程項目部名義對外借款,公司承擔還款責任需滿足三個條件: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外觀(如加蓋項目部印章、多次參與項目相關活動)、相對人善意無過失(知曉借款用于工程且已核實)、借款實際用于工程建設。若借款未載明工程用途、未進入公司賬戶且無證據證明用于項目,應由項目經理個人承擔還款責任。

8. 部分實際施工人無權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包人主張權利

《建工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可突破合同相對性的實際施工人,僅指轉包和違法分包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及多層轉包、違法分包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無權直接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需依據各自的合同關系主張權利。

三、合同效力與結算相關糾紛

9.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結算協議效力不受影響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當事人就工程價款(折價補償款)的數額、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簽訂的結算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結算協議可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10. 合同無效但工程交付使用,參照約定計算折價補償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視為工程質量合格。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應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計算折價補償款。除非存在大規模設計變更或價款約定嚴重違背真實意思等情形,否則不宜隨意排除合同約定的適用。

11. 無效合同中的 "管理費",區分情形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轉包、違法分包或掛靠無效時,對合同約定的 "管理費按以下規則處理:若轉包方實際參與施工組織、管理協調,"管理費作為工程價款組成部分,可參照約定支持;若轉包方未實際投入管理,僅通過轉包牟利,該 "管理費屬于違法收益,不予支持,已收取的應返還。

12. 合同無效,承包人不得主張 "管理費"

轉包合同、違法分包合同或借用資質合同無效的,其中關于實際施工人向承包人支付管理費的約定亦無效。若承包人未實際參與工程管理,僅通過違法轉包、出借資質收取管理費,該費用屬于違法收益,承包人請求實際施工人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合同解除與結算程序相關糾紛

13. 發包人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任意解除權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特殊承攬合同,涉及投資巨大、主體眾多,甚至關系國計民生。《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條明確限制了發包人的解除權,僅在承包人轉包、違法分包等法定情形下才可解除合同,發包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權,避免造成社會資源浪費。

14. 轉包合同結算不以承包合同結算為前提

承包合同與轉包合同屬于獨立合同,僅存在事實上的牽連關系,而非法律上的從屬關系。在無特殊約定的情況下,轉包合同的結算無需以承包合同的結算完成為前提。承包人收到實際施工人提交的結算資料后,應在合理期限內審核并提出意見,僅以發包人未與其結算為由抗辯的,不予支持。

15. 非必招項目招投標后,以招投標文件為結算依據

無論項目是否屬于法定必須招標范圍,當事人選擇以招投標方式締結合同的,即受《招標投標法》約束。招標為要約邀請、投標為要約、中標通知書為承諾,中標通知書發出時合同成立。招投標文件構成合同核心內容,后續簽訂的書面合同若背離其實質性內容(如工程價款),相關條款無效,應按招投標文件結算工程款。

五、訴訟程序相關糾紛

16. 先行判決的適用需明確當事人真實意思

當事人申請先行判決時,若申請書表述不清(如混淆先行判決與變更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履行釋明義務,明確其真實意思后再行裁判。先行判決為中間判決,不得駁回當事人的其他訴訟請求,否則將剝奪當事人的后續訴權,違反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

17. 承包人起訴后,實際施工人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承包人已起訴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實際施工人不得另行起訴主張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實際施工人可在一審辯論終結前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將承包人的工程款請求與實際施工人的主張合并審理,避免發包人就同一債務重復清償。

18. 借用資質施工的實際施工人,可主張折價補償

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企業名義與發包人簽訂合同,若發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借用資質事實,雙方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該合同無效)。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實際施工人有權請求發包人參照合同約定折價補償。

實務操作建議

合同簽訂階段:明確工程范圍、結算標準、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核心條款,避免模糊表述;發包人應在合同中明確禁止轉包、違法分包,限定項目經理的職權范圍(如禁止擅自對外借款)。

施工過程中:留存工程簽證、驗收記錄、付款憑證等關鍵證據;承包人收到結算資料后及時審核,避免怠于履行義務導致自身損失;實際施工人需核實工程款支付路徑,確保款項用于工程建設。

糾紛解決階段:優先通過協商、調解化解矛盾;涉及優先受償權的,需在法定時限內行使;實際施工人主張權利時,需明確自身法律地位,選擇正確的訴訟主體和請求權基礎。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處理需嚴格遵循法律規定與司法裁判規則,兼顧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與建筑市場的有序發展。了解最高院的權威裁判思路,有助于提前防范法律風險,高效化解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