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軟件著作權

第三章 軟件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發生的侵權行為,依照侵權行為發生時的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