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二節 監 護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五節 個人合伙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章 法 人 第二節 企業法人

第三章 法 人 第三節 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章 法 人

第四節 聯 營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二節 代理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節 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二節 債 權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三節 知識產權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四節 人 身 權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二節 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三節 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四節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百五十六條 本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