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再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因本編的合同中均有仲裁條款,故對方有異議時,須請求西安仲裁委商洛分會委員會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九、本章所有合同中有關“爭議的解決方式”條款均采用仲裁方式。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主要意義在于商業合同糾紛解決的保密性、便捷性和有效性。以免當事人因為糾紛而遭受不必要的時間、金錢和商業聲譽上的損失。當事人的這種選擇并不影響當事人協議選擇法院訴訟作為爭議解決方式的權利。

十、合同是一個非常注重完整性的整體,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對于各種問題做出充分的估計。對于必要的法律性條款,例如爭議解決方式條款,應當進行事先約定,而不應為了實現交易在訂約時放棄自身權利,以免在發生糾紛時因無法達成補充協議而產生對自身不利的情形。

十一、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具體履行過程中,除了需要嚴格依照合同規定適當履行之外,還需注意根據市場情況及時進行有關調整,并注意隨時與對方的協商協調。如果發生需要對合同進行修改的情形,請咨詢有關法律專家,總體把握合同內容與文字表述,以免危害自身利益。

十二、合同履行過程中,注意及時保存雙方往來文件、信函、傳真、電子郵件,以免對其中有可能涉及的合同變更問題產生爭議。

十三、本章后附全部合同所參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條款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