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
一、切實提高對行政案件受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行政訴訟制度是保障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新形勢下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有效方式,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手段。行政訴訟受理渠道是否暢通,是這一優良司法制度能否有效發揮功能和作用的前提。訴權保障不力,公民的合法權益就難以有效救濟,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就不可能得到滿足。隨著社會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復雜化,特別是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行政糾紛日益增多,日趨復雜多樣化,有的還呈現出突發性、群體性、極端性的特點。只有暢通行政訴訟渠道,才能引導人民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不和諧因素,增進人民群眾與政府之間的理解與信任。訴訟渠道不暢,必然導致上訪增多,非理性行為加劇,必將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削弱人民法院行政審判“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職能作用。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充分理解司法權源于人民、屬于人民、服務人民、受人民監督的根本屬性,從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和實現司法的人民性的高度,充分認識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重要性,認真抓好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切實解決行政訴訟“告狀難”問題。
二、不得隨意限縮受案范圍、違法增設受理條件
行政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根據我國國情和現階段的法治發展程度,設計了符合實際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圍,這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法定依據。各級人民法院要全面準確理解和適用,不得以任何借口隨意限制受案范圍。凡是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的可訴性事項,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有單行法律、法規授權的,也要嚴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排除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不僅要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也要順應權利保障的需要,依法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與人身權、財產權密切相關的其他經濟、社會權利。要堅決清除限制行政訴訟受理的各種“土政策”,嚴禁以服務地方中心工作、應對金融危機等為借口,拒絕受理某類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要準確理解、嚴格執行行政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關于起訴條件、訴訟主體資格、起訴期限的規定,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另行規定限制當事人起訴的其他條件。要正確處理起訴權和勝訴權的關系,不能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明顯不成立而限制或者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要正確處理訴前協調和立案審理的關系,既要充分發揮訴前協調的作用,又不能使之成為妨礙當事人行使訴權的附加條件。要全面正確審查起訴期限,對不屬于起訴人自身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提供有效救濟。
三、依法積極受理新類型行政案件
隨著形勢的發展和法治的進步,行政行為的方式不斷豐富,行政管理的領域不斷拓展,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不斷增長,行政爭議的特點不斷變化。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入了解各階層人民群眾的生活現狀和思想動向,了解人民群眾對行政審判工作的期待,依法受理由此引發的各種新類型案件,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現實司法需求。要依法積極受理行政給付、行政監管、行政允諾、行政不作為等新類型案件;依法積極受理教育、勞動、醫療、社會保障等事關民生的案件;依法積極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等涉及公民其他社會權利的案件;積極探討研究公益訴訟案件的受理條件和裁判方式。對新類型案件拿不準的,應當在法定期間先予立案,必要時請示上級人民法院,不得隨意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四、完善工作機制,改進工作作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