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西中民四仲字第00002號
申請人(仲裁被申請人) 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陽支公司 住所地陜西省山陽縣城關鎮南大街153號
法定代表人 胡 亮 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 薛懿清 男 該公司員工 住該公司
委托代理人 呂明遠 男 該公司員工 住該公司
被申請人(仲裁申請人) 管廣周 男 漢族 1950年8月9日出生 退休干部 住所地陜西省山陽縣蔡川鎮兩岔口村管家灣組
委托代理人 姚永奇 陜西書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 吳澤珍(仲裁申請人) 女 漢族 1950年7月4日出生 山陽縣蔡川鎮兩岔口村村民 住該村 系管廣周之妻
委托代理人 姚永奇 陜西書寶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陽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山陽支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管廣周、被申請人吳澤珍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仲裁委員會商洛分會委員會西仲商裁字(2013)第74號仲裁裁決,向本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管廣周、吳澤珍向西安仲裁委員會商洛分會委員會提出申請稱:吳澤珍與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山陽支公司于2012年2月15日依法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吳澤珍一次性全額支付全部保險費,為其所有的一輛車牌號為陜H-R7181二輪摩托車辦理了保險。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山陽支公司向吳澤珍簽發了保險單,保險期間自2012年2月16日0時至2013年2月15日24時止。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山陽支公司向吳澤珍簽發的保險標志可以佐證前述被保險機動車號牌及保險期間;2013年1月28日,經吳澤珍同意由管廣周駕駛前述被保險機動車載徐立蓮由法官鎮兩岔口向石窯子村行駛途中與同向行駛的路上行人陳勝春相撞發生交通事故。山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第201330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管廣周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陳勝春受傷在醫院花費3萬余元醫療費,不久陳勝春死亡。山陽縣交警大隊依據法律規定計算,管廣周、吳澤珍要賠償陳勝春死亡補償費、安葬費13萬余元。經交警大隊主持調解,管廣周、吳澤珍和死者家屬多次協商最后達成9.5萬元的賠償協議了結此案。管廣周、吳澤珍賠償死者家屬醫療費及各項損失費用共計13萬余元,管廣周、吳澤珍收到死者家屬提供的各項損失費用證據后依法向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山陽支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但是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山陽支公司找各種理由不予賠付。為此,管廣周、吳澤珍特向商洛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1、裁令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山陽支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05000.00元;2、裁定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山陽支公司承擔本案仲裁費用。
西安仲裁委員會商洛分會委員會在2013年12月23日作出西仲商裁字(2013)第74號裁決書,裁決:一、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山陽支公司自收到裁決之日起15日內支付管廣周、吳澤珍保險理賠款105000.00元;二、仲裁費人民幣6110.00元由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山陽支公司承擔。
申請人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山陽支公司向本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稱:1、根據法律的規定,保險人向第三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后,有權向侵權人進行追償。也就是說保險人在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同時對侵權人有了追償權。而本案中吳澤珍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資格證的管廣周駕駛,主觀上存在過錯,吳澤珍和管廣周在本案中應該作為共同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法律的規定,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山陽支公司對侵權人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2、保險人已經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被保險人同意保險條款的內容。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任墊付和賠償。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本案中管廣周、吳澤珍以保險合同糾紛起訴保險公司,管廣周、吳澤珍屬于無證駕駛。而無證駕駛不屬于保險責任。吳澤珍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資格證的管廣周駕駛,存在過錯。管廣周、吳澤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管廣周、吳澤珍作為被保險人和侵權人,保險人對管廣周、吳澤珍,無責任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3、西安仲裁委商洛分會委員會適用法律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4、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故請求撤銷該仲裁裁決。
管廣周、吳澤珍共同答辯稱:1、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山陽支公司只是片面強調“無證駕駛”,沒有全面反映案件的全部事實。本案所涉的保險是管廣周、吳澤珍購買車輛時,車行人代為購買。簽訂保險合同時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山陽支公司沒有向被保險人送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也沒有向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山陽支公司作出明確說明。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山陽支公司必須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所作的“不屬于保險責任”的申請撤銷仲裁的理由顯然掩蓋了基本事實,所稱理由顯然和法律相悖。2、仲裁庭嚴格按照仲裁法、仲裁規則作出(2013)第74號裁決,不具備《仲裁法》第五十八條撤銷的任何一項。故中華聯合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陽支公司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山陽支公司主張“仲裁庭適用法律錯誤,存在枉法裁決的行為”。首先,適用法律是否錯誤并非本案審查范圍;其次,適用法律錯誤與枉法裁決系不同的法律概念,構成要件、認定標準相異,即使適用法律確實錯誤,也不足以認定構成枉法裁決,在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山陽支公司未提交其他證據的情況下,不能認定仲裁員有枉法裁決的行為。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山陽支公司還認為涉案交通事故的最終責任人系加害人,裁決要求保險公司向加害人理賠10.5萬元,縱容了無證駕駛的違法行為,致使保險公司在向加害人賠償后又向加害人進行追償,造成司法資源浪費,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是關系到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具有廣泛性,仲裁裁決處理的是吳澤珍、管廣周與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山陽支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該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至于本案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中華聯合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理賠責任,涉及案件實體問題,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審理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審查是由。綜上,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山陽支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十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陽支公司關于撤銷西安仲裁委員會商洛分會委員會西中商裁字(2013)第74號仲裁裁決的申請。
本案件受理費400元,由申請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陽分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田 仁 華
代理審判員 郝 海 輝
代理審判員 蔣 瑜
二0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魏 青 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