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法院首次承認并執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中新網南京1月17日電 (記者 申冉)17日,記者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省法院首次承認和執行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業內專家表示,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民事判決結果是比較少見的,這是非常有益的嘗試。
2016年6月7日,新加坡高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簡稱高爾集團)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請,要求法院承認和執行新加坡共和國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O13號民事判決。
根據該判決,因買賣合同糾紛,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紡集團)與高爾集團達成和解協議,賠償高爾集團35萬美金。
但判決生效后,省紡集團不僅不履行和解協議,甚至完全不理會新加坡高等法院對其作出的傳喚和拖延利息。由于省紡集團及其財產均在中國境內,導致高爾集團不得不向江蘇法院提起承認及執行申請。
據南京中院審理查明,省紡集團承認其得到了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合法傳喚但未參加庭審,也收到了案涉判決書。
同時,法院另查明新加坡高等法院在2014年1月作出的(2014)SGHC16號判決,內容系對中國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進行承認和執行。
法院認為,盡管兩國之間并未締結或者共同參加關于相互承認和執行生效裁判文書的國際條約,鑒于新加坡高等法院曾承認并執行了蘇州中院民事判決,根據互惠原則,我國法院可以對符合條件的新加坡法院民事判決予以承認和執行。
法院裁定,承認并執行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O13號民事判決。
對于此案,長期從事涉外仲裁案件的君合律師事務所陳魯明律師認為,南京中院作出了一個很好的嘗試。據其介紹:“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中國法院依據互惠原則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例十分少見。對于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一般需要依據該國與中國締結的國際條約來進行。而如果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國際條約,則原則上中國法院只能依據互惠原則進行承認和執行。”
陳魯明說,實際上,外國法院是存在承認和執行中國法院判決先例的。在此情況下,中國法院是否可以借鑒南京中院的裁判思路,以這些外國法院已經承認和執行中國法院判決為由,認定兩國之間存在互惠關系,從而裁定承認和執行該外國法院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