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們從《哈爾濱仲裁委網站》摘錄了4件案例,以饗讀者,僅供學習應用時參考。

1、組織旅游出意外,損害后果要擔責

【案情簡介】2016年5月,張先生與某旅行社簽訂了《出境旅游合同》到某海島旅游。在旅行社組織的游泳活動中,張先生酒后下水,因飲酒過量導致無法做出正確的游泳動作而溺水,旅行社救助不及時,張先生不幸去世。2016年8月,張先生妻子以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警示義務為由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旅行社支付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失賠償金等40萬余元。

【仲裁結果】仲裁庭裁決旅行社支付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賠償等32萬元。

【案例評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和第8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以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旅行社沒有告知游客酒后不宜游泳等安全注意事項,發生危險后又救助不及時,因此需要對張先生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同時張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亦應負次要責任。

【哈仲提示】簽訂旅游服務合同時,旅行社應當明確告知旅行者注意事項,旅行者也應如實告知自己身體的條件,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出境旅游時,如果發生權利被侵害的情形,盡量不要發生沖突,要注意保留錄音、錄像等證據,以便回國后進行維權。

2、培訓學校應該退還剩余費用嗎?

【案情簡介】2016年9月,張女士給孩子在某知名英語培訓學校報名學習英語并交納6288元的學費。但是2017年2月末,張女士卻被告知因此地段生源少,故該校區已暫停授課,請就近到該培訓學校的其他校區上課。張女士因自己家距其他校區均比較遠,上課不便,故要求退費。培訓學校稱,入學通知中已明確規定:只有剩余課時超過50%,才退一半費用?,F張女士的孩子剩余課時只有20%,因而不同意退費。張女士認為培訓學校應當按照實際授課的課時收費。雙方協商未果,張女士到哈爾濱仲裁委員會調解中心申請調解,要求培訓學校退還剩余的1257元。

【仲裁結果】調解員認為,該教育培訓合同也屬于服務合同范疇,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3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及相關合理費用。本案中,該培訓學校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為張女士的孩子提供服務?,F該學校因自身原因,擅自變更經營地點屬于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張女士有權利要求退回預付款中的剩余部分合理費用。經調解,該培訓學校當場退還張女士1257元。

【哈仲提示】教育培訓費、健身卡、美容卡等儲值卡均屬于預收款服務,該服務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管轄。如若消費者遇到因經營者原因違約的,消費者有權利要求其退回預付款并承擔利息及合理費用。如果經營者拒不履行,消費者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途徑解決。

3、安全義務未盡到,發生事故應賠償

【案情簡介】:2016年9月,林先生和兩名同事相約來到某游樂場游玩。三人在體驗“瘋狂的士高”游樂項目時,由于安全帶扎系方式不規范,旋轉過程中林先生安全帶松脫,致使其從座椅上彈飛出去。后經醫院檢查確認,林先生膝蓋半月板撕裂,需要手術治療。林先生要求游樂場賠償醫療費以及誤工費,游樂場認為該游樂項目在對公眾開放前已經通過安全檢測,設施完全合格,遂拒絕賠償。林先生提請仲裁,請求游樂場賠償其醫療費及誤工費共計4萬元。

【仲裁結果】:裁決游樂場賠償林某2.8萬元。

【案件評析】:仲裁庭認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該游樂場涉案設施雖然檢測合格,但其管理存在漏洞,在沒有仔細檢查并確認游客是否安全的情況下就直接啟動游戲開關,可以認定游樂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負一定責任。同時,林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游玩時也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綜合本案實際情況,仲裁庭認定游樂場對此次事故承擔70%的賠償責任,故裁決游樂場賠償林某2.8萬元。

【仲裁提示】:游樂項目有風險,游客在體驗娛樂項目的樂趣時,自身也要高度警惕項目的風險性,在體驗游樂項目時發生事故,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4、房屋按套來出售,誤差范圍要約定

【案情簡介】2015年10月,李女士與某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按套購買某房屋,建筑面積約為105平方米,總價款為75萬元,出現面積誤差多退少補。李女士按照合同約定交付了全部購房款,但在辦理權屬證書過程中,房產管理部門認定該房屋建筑面積為101平方米,面積差比例為3.81%。雙方就是否應退還部分房款問題協商未果,李女士向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開發公司退還4平方米的面積差價2.8萬元。

【調解結果】雙方均同意面積差在3%以內的不予以調整,面積差超過3%的部分,開發公司向李女士退還面積差價6075元。

【案件評析】仲裁庭認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按套計價的預售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并約定誤差范圍。房屋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的誤差范圍內,維持總價款不變;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約定總價款。本案中,李女士有權選擇不退房而要求重新約定總價款。最后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的調解下,就面積誤差范圍進行了約定,雙方均同意面積差在3%以內的不予以調整,面積差超過3%的部分,開發公司向李女士退還面積差價6075元。

【仲裁提示】購買按套計價的預售房屋,應當與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平面圖中約定誤差范圍,以便約定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時,可以依據雙方的具體約定進行處理。(來源:哈爾濱仲裁委網站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