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榆
【案情】
2016年5月27日零時許,馬長存駕駛電動車從杭新景高速公路某收費站出口的ETC專用車道逆行駛入高速公路,3分鐘后與葛瑾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馬長存受傷后經搶救無效后死亡。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馬長存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葛瑾承擔事故次要責任。2017年1月10日,在保險公司主持下,馬長存親屬與葛瑾達成人傷調解賠償協議,由保險公司代葛瑾向馬長存親屬支付人傷損失賠償款40萬元。
馬長存親屬向法院起訴杭州杭千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以事發地點屬于被告管轄,被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能進入高速公路的電動車駛入,系管理不當為由,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評析】
1. 高速公路管理者的侵權責任形態為補充責任
本案交通事故責任書未涉及高速公路管理者,但并不能以此排除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責任,因為交通事故責任書是道路交通管理機關所作的對交通事故各方在事故中有無違章過錯的認定,僅涉及事故直接原因的認定,不涉及第三方責任,即對間接原因未予評價。 傳統的共同侵權行為中,雖然各侵權人的行為對損害結果的原因力可能存在區別,但都是造成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均需承擔侵權責任,并互負連帶責任。而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相結合造成損害的情況則不同,間接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只產生或然的作用力,為直接侵權行為提供了機會或條件,不會單獨導致損害的發生,理論上稱之為競合侵權行為。相應的,間接侵權人承擔的是補充責任,即直接侵權人首先承擔責任,如果出現賠償不能或不足的情形,再由間接侵權人按照其過錯程度和對損害發生的原因力,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承擔補充責任之后,間接侵權人不享有對直接侵權人的追償權。故本案受害者親屬已經通過肇事車主從保險公司獲得了賠償,再要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完全賠償責任,于法無據。
2. 高速公路管理者的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責任
對于未經許可進入高速公路受到損害,法律將管理者是否盡到管理義務,即是否存在過錯作為衡量其應否承擔責任的標準,管理者能證明其已盡到相應義務可以免責,即屬于過錯推定責任。
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職責主要在于確保公路安全、暢通通行,而非防范故意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本案被告已對高速公路采取封閉式管理、在出入口設置了起落桿對來往車輛進行攔截,且ETC車道實行自動管理狀態系行業規則。被告還在收費站的出入口均設置了“非機動車和行人嚴禁進入高速”的警示牌,靠近收費站的道路旁亦有行人與非機動車禁行的標志,足以提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進入。故被告已按照法律規定和行業標準盡到了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義務,不存在管理上的疏漏,主觀無過錯。
3. 受害人過錯構成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免責事由
高速公路是特定高度危險區域,電動車不得駛入系基本常識。馬長存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明知,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其屬于主觀具有重大過失,而對于駛入高速公路,其則屬于主觀故意。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故受害人過錯亦構成高速公路管理者免責的事由。
(作者單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7-06-21 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