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層層轉包,轉包人需提供人員、資金證據來支持訴求

 案情簡介

陶永根稱,一、二審判決以陶永根承包工程所簽訂合同無效、工程未竣工驗收且未辦理建設規劃許可證為由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法律錯誤。陶永根從甘肅九建集團承包遠立洋公司金塔縣古城養殖場建設工程,籌措資金施工建設。2015年1月初農民工上訪討薪事件后,陶永根自己墊付解決了農民工工資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陶永根有權主張其投入產出的財產權益。 

另外,該工程雖因整體工程未完工而未進行竣工驗收,但一審中陶永根申請工程造價鑒定時,甘肅九建集團未對工程質量提出質量抗辯主張,應視為對已完成工程質量合格的默認。因此,二審判決未考慮到陶永根組織人員施工的事實駁回陶永根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適用法律錯誤。二、二審判決認定陶永根將案涉工程轉包給何平貴無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何平貴及其班組人員為主張班組工資提起訴訟。該訴訟未依法審理即中止,該案件中的訴訟材料未經人民法院依法認定,也未做出判決,該事實不能作為其他案件的證據材料使用,亦不能作為陶永根不能取得財產權益的理由。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本案審查的主要問題是:二審判決以案涉工程承包合同無效、工程未經質量驗收合格以及陶永根將案涉工程轉包給何平貴為由,未予支持陶永根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請求,是否存在適用法律錯誤之情形。

陶永根對二審判決認定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不持異議,但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有權主張其投入產出的財產權益。對此,本院認為,首先,本案中,根據已查明的事實,王珍以甘肅九建集團名義從遠立洋公司處承包該公司金塔縣古城養殖場工程后,將案涉工程轉包給陶永根。陶永根以金巨龍路橋建設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的名義與何平貴簽訂合同書,約定由何平貴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修建牛舍10棟。何平貴又將該工程轉包給劉勇、鐘友春。后劉勇、鐘友春組織人員施工至2014年11月,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產生爭議而停工。至停工時,案涉工程實際開工建設牛舍6棟,且均未完工。本案中,陶永根主張工程款系基于該6棟牛舍的施工工程量,但如前所述,案涉工程被層層轉包,陶永根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組織人員、資金修建了6棟牛舍,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向實際施工人支付了工程價款,故其基于實際投入主張產出收益無事實依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工程尚未完工,且已完工部分尚未竣工驗收,發包人遠立洋公司亦未擅自使用,故二審判決認為陶永根的請求不符合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并無不當。

法律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該條司法解釋的適用前提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本則案例已在文中論述。此外,導致最終敗訴的原因還是當事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基本事實,即案涉工程被層層轉包,陶永根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組織人員、資金修建了6棟牛舍,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向實際施工人支付了工程價款,故其基于實際投入主張產出收益無事實依據。

陶永根、甘肅第九建設集團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2019)最高法民申35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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