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協定 仲裁先行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5日,陜西某建材公司與董某因一筆行政處罰費用的承擔問題申請至西安仲裁委商洛分會委員會(商洛仲裁委員會)仲裁,因雙方當事人合同中約定雙方若發生糾紛尋求仲裁委員會解決糾紛的仲裁協議,故該案由仲裁委員會管轄立案。根據《仲裁法》《仲裁規則》《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于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送達了相關程序性的法律文書,后于法定期限內開庭審理此案,經過當事人陳述、庭審辯論、總結陳詞等環節,于2020年11月審理終結該案,雙方當事人均收到仲裁庭發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該案的受理、組庭、開庭、裁決等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二、裁決結果

第一,駁回申請人陜西某建材公司申請請求;第二,仲裁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三、典型意義

仲裁是國際通行的民商事糾紛解決方式,是訴訟外解決民商事糾紛重要而有效的方式。仲裁具有公平自愿、專家斷案、一裁終局、公正和諧、不公開進行、保守商業秘密、高效靈活、成本低廉準司法優勢。而且仲裁裁決和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在實際案件中,自動履行率較高。特別是仲裁能夠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貫徹意思自治原則,可以由當事人自主約定、選擇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甚至約定適用的仲裁程序,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當事人平等、協商的精神,以通情達理的溝通與對話,平和磋商的庭審方式,通過運用法律規范、市場規則和商業慣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及時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是促進經濟交往,維護市場秩序的基礎保障;也是完善社會機制,構建和諧社會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