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工程已竣工但未按約定進行竣工結算,訴訟時效尚未起算

——在該案中,發包人稱承包人在工程竣工3年半以后才就欠付工程款提起訴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最高法院認為,工程款的訴訟時效自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起訴時,案涉工程款欠款數額尚未確定,給付工程款的期限還未明確,因此承包人起訴并沒有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

關鍵詞:|工程竣工|欠付工程款|訴訟時效|付款期限屆滿|開始起算

最高法院:工程已竣工但未按約定進行竣工結算,訴訟時效尚未起算


案情簡述:

在本案中,發包人認為,其支付最后一筆工程款的時間距離承包人提起訴訟,已長達3年半,承包人并未向其主張支付尚欠的工程款,也未和其聯系,故本案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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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為:

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明確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后,承包人在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進行工程竣工結算。發包人應在兩個月內審核完畢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并按審核價扣除工程應扣款項后予以支付。從《施工合同》約定看,承包人實際竣工后的結算期間,應為發包人收到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的二個月內。

但本案工程竣工后,雙方并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進行竣工結算。也即起訴之前,本案工程款欠付金額尚未最終確定,欠付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尚未明確。而支付工程款的訴訟時效期間是自支付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故承包人向法院起訴要求發包人給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并沒有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發包人稱承包人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法院:工程已竣工但未按約定進行竣工結算,訴訟時效尚未起算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1274號“鎮江建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大同市云中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載“微科先行法律信息庫”。

最高法院:工程已竣工但未按約定進行竣工結算,訴訟時效尚未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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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魯寧,法學博士,資深爭議解決律師。專注民商事爭議解決,致力于為客戶打造最好的爭議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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