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98條:只交房不辦證,不算交付

第五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如下: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本條是關于出賣人主給付義務的規定。

出賣人最根本的義務是交付標的物,并且轉移標的物所有權。對于動產來說,交付通常就意味著轉讓了所有權,即一般動產買賣,交付即意味著出賣人履行了合同主義務,只是對于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殊動產,不僅需要交付,還要登記才能產生對抗的效力。

對于不動產而言,交付則不能視為已經轉移了標的物所有權,因不動產的物權變動不是以交付為公示,而是以登記為公示。以房屋買賣為例,開發商僅交付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但卻因非買受人原因無法辦理權屬登記證書的,應視為未交付,也就是未能履行買賣合同的根本義務。

實踐中,開發商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經常會約定因開發商原因導致逾期辦證的,不論逾期多久,雙方均不主張解除合同,出賣人只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金。最高院對類似案件的裁判觀點是,即使開發商和買受人約定逾期辦證不得解除合同的,買受人仍可以依法主張解除。我們認為,這其中的法理依據就在于,對于不動產,辦理權屬登記屬于主給付義務,違反主給付義務,守約方應當有解除權。


作者:李英,廣東東方昆侖(東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